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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奖励上5万 市政府掏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7:58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高晓燕 牟晓晖)“对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奖励而不是赔偿,拿20万来奖励和提倡这种社会风气,我认为值。”昨日下午,一位参加《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分组审议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慷慨陈词。

  昨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共有8部地方法规和一项人事任免进行分组审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草案)》、《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草案)》在昨日进入三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该三部法规经过两次修改已经较为成熟,可以通过。

  大家争论的焦点是对见义勇为奖励部分内容的修改。“孔琳曾是我的学生。”组成人员、重庆大学教授陈义华认为,是见义勇为的都不为钱,所以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多少钱并不是关键,而是要通过奖励的方式大力提倡这种社会风气。“孔琳用自己的生命救回了两条人命,对生命来讲,何止20万,200万都不足为过。”最后,绝大部分组成人员赞成维持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而丧失全部劳动力者奖励不得低于20万的决定。

  因为没有明确见义勇为奖励金的出处,加之我市原有的见义勇为基金十分薄弱,导致有时已认定属见义勇为的市民,并未能及时得到奖励。昨日的审议中,多数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在条款中明确两级政府的责任,以确保奖金的足额按时发放,不让英雄受委屈。

  他们建议,因见义勇为而受到嘉奖的和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由于只需区县政府评定,奖励金额为5000和10000元,区县政府可以承担,因此应由区县政府负责。而“见义勇为英雄”因需市政府批准并授予,且这是重庆市的光荣,奖励金额均在5万元以上,由市政府出钱比较恰当。这两点可在条款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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