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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告死者家属拒付赔偿赢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8:1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溧研【金陵晚报报道】员工在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其亲属经诉讼,肇事方赔偿了30万元。事后,死者亲属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亡补偿,并得到仲裁支持。哪知,用人单位不服,反将死者亲属告上法院,理由是“家属已获高额交通赔偿”。

  车祸夺去顶梁柱

  吴海就职于南京某冶金公司(简称冶金公司),年纪轻轻的他,却是家中的顶梁柱。作为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他那份微薄的收入,需要养活无业的妻子、母亲、嗷嗷待哺的儿子、年迈的爷爷还有正在上学的妹妹。2003年12月19日下午,吴海像往常一样骑摩托行驶在宁溧公路上,当行至冶金公司马路对面时,身后的一辆大货车为超越他,越过了马路中线行驶。就在这时,一辆“广本”轿车迎面驶来,为避让大货车,变道驶入了右侧的非机动车道,撞上了已过马路的吴海。倒在单位门口的吴海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溧水警方作出责任认定:“广本”轿车超速行驶,并对公路上情况观察不够;吴海驾车左拐穿越公路,借道行驶,未按规定让行,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家属获赔30万元

  对于这份责任认定,吴海的家人认为,相撞地点是在非机动车道的边缘,且是厂矿企业所在地,按规定应该限速慢行,但“广本”轿车时速却达到了90公里,理应承担全责。为此,吴海的家人将“广本”车主某家纺公司告上了溧水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比较双方引起该事故的原因力大小,以及双方所驾机动车优弱势程度大小,被告应负主要过错。据此,判决家纺公司赔偿吴海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2.6万余元。不想,原被告双方对此判决均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家纺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万元。

  工伤索赔遇阻碍

  官司结束了,赔偿也到位了。吴海的妻子说:“吴海是在上班途中遇车祸的,这应该属于工伤,单位得给予相应的补偿。”2004年6月30日,经劳动部门认定:吴海属于因工死亡。于是,吴海的家人向溧水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冶金公司补偿家属各项工伤待遇。仲裁部门支持了他们的请求,裁决冶金公司支付吴海的家人各项工伤补偿待遇8.2万余元。事情本应就此结束,哪知,另一场官司接踵而来。今年5月,冶金公司因不服仲裁的裁决,将吴海的家人告上了法院。冶金公司认为,吴海因为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工亡事故,交通事故肇事方已经做了赔偿,而且赔偿数额高达30万元,现在赔付已经全部到位,公司没理由再继续赔偿了。对此,吴海的家人则认为,工伤索赔与之前的侵权索赔没有关系,两者并不冲突。

  工伤待遇难享受

  日前,溧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吴海的家人提出仲裁裁决适用的标准有误,要求冶金公司支付各项工亡补偿18.1万余元。溧水法院审理认为,因用人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还可以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的差额另行主张。本案中,被告吴海的家属在民事侵权中获得的赔偿高于其以《工伤保险条例》所请求的数额,被告要求得到双份赔偿,于法无据,原告无须补偿被告相关工伤待遇。据此,一审判决:冶金公司对吴海家人要求的补偿工伤待遇各项费用不予支付。 (文中人物系化名)

  拿双赔偿法规有冲突?

  其实,吴海事件并不偶然。由于交通事故引起工伤并已获得民事赔偿的,是否就与工伤赔付相冲突呢,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员,答案不一。

  家属:工伤与侵权是两回事

  吴海的家人认为,吴海在上班途中遭遇了车祸,既是工伤也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肇事方虽然已对吴海作出了赔偿,但这与单位无关。所以,家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索赔,与前一次侵权索赔无关。同一伤害为什么就不能获得两次赔偿,更何况赔偿者是不一样。

  律师:双份赔偿现无依据

  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的常琪律师认为,民事赔偿讲究的是过失相抵,假设吴海在这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那么他的家人在第一次官司中就不会得到高额赔偿。如果交通赔偿与工伤补偿还有一定的差距,这时,其家人再向冶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那很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目前而言,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受害人可以同时得到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补偿的双份赔偿。

  业内人士:理论上两者可兼顾

  南京市劳动局的有关人员认为,工伤和意外事故的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尽管目前的《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下发的《工伤保险条例》都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获得双份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因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机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故从学理上理解,受害人有可能得到双份赔偿。所以,两者在理论上不冲突,可以兼顾。

  法官:额外利益难以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究竟法院依据什么来断案呢?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吴海的家属在民事侵权赔偿一案中,无论从物质上还是从精神抚慰上,依现有的法律规定,已获得了足额的赔偿。实际赔偿金额超过了他们所请求的工伤待遇补偿金额。若家属又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再次获得补偿,也就是从中获得了额外的利益,不符合正常的社会价值观念,违背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选择两种赔偿有讲究

  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可否共举,各方观点不一。那么,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以哪个为准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杨晓容法官曾在接受金陵晚报记者采访中谈了她的看法。杨晓容认为,“可得双份赔偿”的结论并不能从相关法律中必然得出。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就这一问题进行论证,相关司法解释即将出台。在最高法院没有出台明确规定前,杨晓容认为可以暂按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模式处理,但对于两种赔偿的顺序应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保险机构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后,劳动者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果用人单位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动者可以选择向侵权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或者向用人单位请求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还可以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的差额另得主张。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后,在给付金额的范围内对侵权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编辑 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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