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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追踪:王珀状告《足球》报侵权案一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8:20 法制日报

  法院判决《足球》报向王珀登报道歉及赔偿精神抚慰金新闻追踪

  本网哈尔滨9月27日电 李丹记者郭毅备受各界关注、轰动一时的黑龙江哈尔滨人国力足球俱乐部总经理王珀状告《足球》报一案(法制日报曾于今年6月22日在二版作过报道)终于有了一审结果———《足球》报败诉。记者今天获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足球》报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足球》报头版显著位置刊载向王

珀的道歉声明,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足球》报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王珀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原告王珀诉称,2005年3月18日至4月15日期间,《足球》报连续刊发《追债九年,王珀害我妻离子散》、《西安事变,本溪小市谈“珀”色变》、《证据可送王珀蹲15年》、《王珀连打三个电话求饶》、《四面楚歌,王珀官司不断》及《我目睹王珀开价500万元》共六篇该报记者的署名文章。原告认为上述报道严重失实,恶意丑化原告形象,有损原告名誉,给原告的心理和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痛苦。由于上述六篇失实的报道,直接导致七台河煤矿等多家单位取消了对哈尔滨人国力队的赞助,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济效益。今年4月11日,王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经济损失90万元。

  此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足球》报在该报上刊发六篇记者采访报道文章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王珀名誉权的侵害?王珀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法律支持等问题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报社在刊发新闻报道时,未尽到审核的义务,导致刊发的文章部分内容不准确,不真实。且在文章中使用带有贬低或侮辱性的语言,使王珀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了对王珀名誉权的侵害,故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足球》报社的侵权行为,给王珀精神上带来了一定的痛苦,故对其请求《足球》报社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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