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手机卖给孩子行吗? 法院说“不”判令返还货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8:20 法制日报

  本网讯 范静 记者李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一个民事判决表明态度:手机卖给未成年人,买卖无效。

  北京市海淀区某中学的初三年级学生小赵,2004年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北京某通讯设备公司购买了1部手机及充电器、电池等配套物品,共花费1200元。但是手机在使用中经常出现质量问题,手机无法使用。小赵的家长认为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购买

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均不相适应。将通讯设备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买卖无效,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货款,赔偿经济损失20元。

  通讯设备公司认为,手机可以适用于任何群体,作为商家,他们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况且,在销售过程中他们无任何不当之处。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前使用手机在中学生甚至小学生中虽比较多,但手机不是中小学生学习、生活的必需品。15岁的小赵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购买手机时,他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购买手机所产生的后果,主要包括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即维修费用、更换配件的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以及上述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做出相应的预见。而购买手机花费1200元,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数额也过大。因此,海淀区法院认定小赵与通讯设备公司间的买卖无效,日前作出判决,小赵将手机及配件返还通讯设备公司,通讯设备公司返还小赵货款1200元。(责任编辑郑剑峰)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