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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出台新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8:4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28日电据解放军报消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对军队退休职工移交安置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为落实《意见》精神,总后勤部昨天天下午在京召开全军电视电话会议,对军队退休职工移交安置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意见》明确了移交安置范围和对象。军队机关、部队及事业单位中,凡在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均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拟移交政府安置的无军籍职工,由军队各大单位一次性核准登记注册,上报总后勤部汇总并会同民政部核定,录入民政部优抚安置信息管理数据库,作为移交安置的依据。

  《意见》调整了移交安置办法,由按计划分批次安置逐步改为实行按年度交接安置制度。规定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基本退休生活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并对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做了明确规定。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切实使广大无军籍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马德成唐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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