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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个税听证”为立法听证创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8:50 红网-三湘都市报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立法听证会,其焦点仍然是“起征点”定多少合适的问题(本报今日A7版)。

  不过,对于“个税听证”这件事,除了“起征点”这种具体的实质性问题外,同样甚至是更值得我们关注的也许还有听证的形式,也即立法听证的制度本身。毕竟任何实质目的都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形式才能实现;尤其考虑到,此次个税听证是自2000年《立法法》确

定立法听证制度以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首次公开举行的立法听证,我们更有必要超越具体的“个税”层面,站在制度建设的高度,对这次听证会在完善听证制度上所能起到的“形式”作用——垂范、创制意义——抱以极大的期待。

  近年来,各种立法听证活动在各地举行了不少,不可否认,其在激发公众民主热情、提高立法质量等许多方面都取得很大成绩,但也暴露了诸多不完善之处。比如,在立法听证的举行上随意性过大、听证范围不明确。在“什么法规需要用听证来集纳民意”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制度安排。虽然这些听证所涉及的大多是存在较大争议、民众比较关切的立法事项,但并不是所有类似的立法项目都举行了听证。因此,借着这次全国人大首次举行立法听证的机会,我们期待,今后是否可以考虑做出这样的法律界定:凡是关系到民众切身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存在较大分歧的立法事项,都必须举行听证。

  再如,在听证公告、确定参与者、听证效力的保证等诸多方面,缺乏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则保障。这样,一方面听证的效率难以保证,无法真正反映民意、汇集民智,听证可能沦为内部人自说自话的过场会;另一方面,即使听证本身进行得比较充分,却照样可能没有实际效果:听证时热闹非凡,听证后却没了下文——听证意见是否成为立法决策的根据,公众不得而知。最近一些地方的听证会被人们讥为“涨价会”、“逢听必涨会”,公众参与听证的热情大受影响,就是很好的明证。

  所以,为克服上述弊端,为立法听证创造一个规则基础,全国人大首次立法听证实践所能起到的规制示范价值,也非常值得我们期待。

  张贵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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