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人民法庭可直接受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8:50 红网-三湘都市报

  《决定》明确,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

  据介绍,自人民法院实行立审分离、审执分离以来,有的地方的人民法庭也实行了立案和审判相分离。当事人到人民法庭打官司,先要到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立案,交纳诉讼费,然后才能到人民法庭诉讼。诉讼结束后,如果涉及到退诉讼费,当事人还要到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办理退费手续。很不方便当事人诉讼。

  基于此,《决定》明确,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对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要及时加强管理和督办。

  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地的乡镇农业银行没有设立诉讼费用专用账户的,可由人民法庭代收案件诉讼费用。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和退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庭可以代为办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