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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纠纷案省高院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9:06 南方日报

  奔驰纠纷案省高院开庭

  气囊要多大的撞击力才能弹出?追了7年的问题再次成为原被告争论的焦点

  本报讯(记者/项仙君)奔驰汽车的气囊到底要多大的撞击力才能弹出来?厂家是否应为说明书中没有披露具体数据负责?昨天,旷日持久的深圳居民蔡壮钦状告奔驰公司产品质量

纠纷案(详见本报2000年1月12日报道)二审在广东省高院进行,这个追了7年得不到答案的问题,再次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去年9月底,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轿车安全带断裂加之气囊不能适时弹出,导致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奔驰公司应对其涉案车辆产品质量缺陷承担责任,赔偿受害人由此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28万多元。奔驰方面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法庭上,双方就专家报告的证据效力、汽车质量是否存在缺陷、适用法律、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展开激辩。奔驰公司认为,专家报告已证明,涉案车辆不存在缺陷问题。原告蔡壮钦的代理律师许良根却认为,根据有关法律,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说明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此案中,受害人汽车发生严重撞击致人死亡而气囊没有弹出是事实,作为消费者的蔡先生只有初步的举证义务,提出这个表面缺陷,而生产商要证明其没有质量问题就必须自己举证。但7年来,奔驰公司始终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另外,在奔驰汽车的说明书中,关于气囊和安全带的说明极为含糊,已构成了说明缺陷:如《车辆使用手册》中说,驾驶员气囊仅在车头发生特定角度和强度的正面碰撞时才会启动,但并未明确正面碰撞的角度范围,也未披露其预先设定程度的具体数值,且不能证明事故中涉案车辆车头受到的撞击并未达到该设定的程度,严重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奔驰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辩称,生产一辆车有成千上万个零部件,厂家不可能将有关数据在一本说明书中一一列出。具体到气囊问题,气囊弹出必须综合各种因素,不存在一个固定的撞击力数据。

  许良根律师指出,对产品进行明晰的说明是生产商的法定义务,特别是涉及一些保护性、危险性的装置要求更高。消费者花费巨资购买奔驰车,就是对它的性能有一个高出同类汽车的安全预期,奔驰公司拿不出数据就应该赔偿。如果是在美国发生同类事故,它还将承担巨额的惩罚性赔偿。而在中国之前也有同样的案例:北京居民张杰庭驾驶丰田公司生产的赛利卡轿车撞到清华大学南墙,但设置在该车内的安全气囊未弹出,原告当场昏迷,此后将丰田告上法庭。1994年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丰田公司虽然在《用户手册》中明示在车辆受到侧向碰撞或后部碰撞以及翻车时不发生作用,却没有将气囊的展开需要具备碰撞瞬间的最低时速、被撞物体的材质构成等要件标准通过手册予以说明,公司对其轿车气囊设置存在说明上的欠缺,即疏忽,没有满足原告所期望和信赖的特殊要求,形成对使用者的人身、财产的潜在危险。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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