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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与家长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9:16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潘霞郜征)发现自己不到一岁的女儿琳琳(化名)的照片刊登在报上,省城高女士认为女儿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受到了侵犯,她将报社、记者、文中涉及的省城一家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殷某告上法庭。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高女士败诉。

  高女士诉称,2003年11月,琳琳在105医院出生,因为是难产,医院动用了产钳,致使琳琳脖子上留下外伤性包块。经该院推荐,琳琳于2004年3月2日开始在省城一家医院治疗

。2004年7月,治疗到第九个疗程时,医院宣传人员召集儿童及家长合影。合影时,并没有人告知拍照者冯某是《健康报》的记者,也没有人说明拍照的目的。医院工作人员只是说琳琳可爱,让医院推拿科的吴医生与琳琳单独合影留念。

  2004年7月15日,《健康报》刊登了冯某、殷某署名的文章《推拿让斜颈患儿昂起头》,其中附有一张医生为患儿推拿治疗的照片,照片上的孩子正是琳琳。此后,《健康报》网络版上也刊登了同样的文章和照片。高女士认为,四被告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琳琳的肖像刊登在报纸与网站中作为商业广告之用,并且画面未经技术处理,亲戚朋友看了报道后纷纷打电话或上门询问,周围邻居也议论纷纷,致使他们无法正常工作、生活,侵犯了琳琳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对孩子今后的成长极其不利。她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15万余元。

  今年5月,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医院与健康报社虽在未明确征得琳琳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刊登了文章和照片,但由于其目的是为了宣传医疗经验,并非营利性质,对社会是有益的,且文章未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琳琳的名誉,没有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驳回了高女士的诉讼请求。高女士不服,上诉至合肥中院。合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高女士告诉记者,她打算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或向省高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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