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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楼塑钢窗脱落砸伤学生家属向校方索赔42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9:28 新文化报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以下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

的。

  本报讯(记者 刘玉萍) 在教学楼下行走时,不幸被3楼脱落下来的塑钢窗砸倒,20岁的然然(化名)经司法鉴定为头顶部十级伤残,颈部活动度丧失20%以上。然然家人向学校索赔42万余元,昨日13时30分许,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被砸:鉴定为头顶部十级伤残

  据了解,2003年9月2日8时许,就读长春市第一五○中学高三(五)班的然然晚自习下课时,和同学从教学楼下经过。这时,楼上一扇带玻璃的塑钢窗忽然掉了下来,砸在然然的头部,将其砸倒在地,昏迷不醒。

  从2003年9月2日至2004年7月19日,受伤的然然先后被送到双阳区医院和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322天。病历上清晰地写着:头部外伤、头皮裂伤、颅骨凹陷性骨折、胸背部外伤、左脏部外伤、胸6椎体压缩性骨折、寰枢椎半脱位、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顶部头皮裂伤、左脸部软组织挫伤等10种伤。

  经过长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然然头顶部伤残程度属十级。各种影像检查表明:“该寰枢椎半脱致颈部活动度丧失20%以上,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影响:砸碎了她的大学梦

  被砸伤的这两年来,然然在家人的陪伴下,一直在疼痛中度过。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看着同学相继走进大学校园,她暗地里偷偷地流下辛酸的泪水。大学的梦想被无情地砸碎,更可怕的是然然现在的身体状况无法就业,因此丧失了生活来源。

  索赔:诉讼请求42万余元

  据了解,然然从2004年7月19日出院后,每个月需到医院进行复查,并需要每个月做两个疗程的康复理疗,每个疗程需要2000元。长期的治疗费用,让然然的家人难以承受。然然家属提出诉讼请求,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等费用共计42万余元。

  在法庭上,被告校方辩称,对此次诉讼的伤害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过高。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此案当庭没有宣判。

  说法: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说,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给学生造成损害的,应该由校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律师表示,这是一起特殊侵权的民事案件,因建筑物及建筑物附属设施所有人的过错,导致发生侵权行为的,由建筑物及建筑物附属设施的管理人举证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新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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