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1·20”特大调味料制假案13被告最高获刑11个月 两年没收20多万瓶假调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0:09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玮)昨日,深圳“1·20”特大生产假冒名牌食用油酱油案在宝安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判。据悉,该案涉案人员在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和福永街道一带长期从事食品造假,包括两名未成年人在内的13名涉案制假分子被判处9至11个月刑期,获刑人数之多在深圳食品制假案中尚属首次,在全国同类案件中也十分罕见。

  20多宗制假案同一团伙所为

  据介绍,自2003年以来,市稽查大队和宝安分局在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福永街道等地区多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酱油违法行为,案件达20多宗,依法没收假劣食用油、酱油20多万瓶。

  这些产品假冒“味事达”、“美味鲜”、“金龙鱼”和“海天”等注册商标,对成品勾兑制假,生产环境卫生状况恶劣,瓶子也大多是回收瓶,经检验,大肠杆菌严重超标,卫生指标均不合格,产品多销往周边地区及东莞等临近城市小商店。

  经追踪调查和深入分析,执法人员发现这些案件竟是同一个制假团伙所为。该团伙拥有多个制假窝点和仓库,一个窝点被查处后能在其余窝点继续生产;具备日产数千瓶假劣食用油和酱油的能力,其销售网络对周边地区有一定辐射能力;此外,制假手段极为狡猾,将制假过程“化整为零”,被查后又以逃逸方式拒不接受处理,逃避行政法律责任。

  曾两次公然暴力抗法

  由于该团伙制假窝点具有小、分散和流动、隐蔽性大等特点,每次查处都因被查获的产品货值金额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团伙甚至自恃在当地有势力,两次公然暴力抗法,还曾纠集十几名歹徒手持铁棍、木棒等凶器阻止检查。

  1月20日凌晨6时,质监执法人员在经过周密侦查和计划后,几队人马同时出击,一举端掉该特大调味品制假窝点,当场查获3个制造假冒伪劣名牌酱油窝点及2个仓库,缴获假冒名牌食用油、酱油4100多瓶和大批原材料及假标识,扣押了两台运假车辆,共抓获包括制假团伙骨干在内的团伙成员和造假者李从德等13名涉案嫌疑人。经审讯,嫌疑犯均承认了基本的造假犯罪事实,并被全部予以刑事拘留。

  两未成年人被告同时获刑

  7月20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李从德等13人提起公诉,其中出生于1988年2月的被告人杨××和1988年9月出生的黄××还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被告人辩护人曾辩称,杨××参与犯罪时间短、作用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黄××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且参与假冒生产的时间始于2004年12月,其行为不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犯罪。

  但法院认为,该制假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处设点将灌装、包装等工序分散进行,购买原材料、灌装、包装、仓储、运输、销售等也均有专人负责,形成流水作业,每日的非法经营数额近万元,所生产的假冒产品更在一到三日内销售完毕。审理时所述案件并非该团伙从2003年起至案发时的全部产量,也不是各被告人在参与假冒生产的期间里所参与的全部非法经营额;且被告人黄××参与的假冒生产酱油所侵犯的注册商标达3种,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因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第25条第一款、第27条、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该团伙刑事责任,对该制假团伙13人判处9至11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1000元。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