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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对这些条款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1:16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昨日,贵州省消费者协会邀请省内有关行业负责人及专家,就贵阳一些商场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以此启示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例一

  某电器超市在《不满意退换货》的“注意事项”中有三条规定:首先是退换货的条件:

“退换商品必须外包装完好无损”,其次第七条规定“单价10000元以上的商品、特价机及附赠礼品或者礼券商品不参加活动”,以及所谓的“本服务内容最终解释权归超市”。贵州省消费者协会法律支持中心陈世和点评:从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上来看,没有退换货时外包装必须完整一说,这也不是法律规定退换货的前提条件;此外,“单价10000元以上的商品、特价机及附赠礼品或者礼券商品不参加活动”,同样也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24条;至于超市具有“解释权”一说,只要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了商品,二者就具有了合同关系,商场的“解释权”违反了合同法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案例二

  某商场在自己制定的《预约送货商品代保管服务须知》中第5条规定:顾客自购买之日起至预约送货的日期超出7天的不享受退货服务,超出15天的不享受换货服务;第七条,超过15天的商品如发生故障,只能维修,不办理退换货。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的宋强副院长点评:该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一、它属于商场单方面附加的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让自己免责;二、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了商家出售不合格产品后,消费者有权退换货,除此之外也没有对退换货作具体时间要求;三、由于该规定只约定了顾客的义务,而没有约定商场的义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平等原则,所以为无效条款。

  案例三

  某电器超市的《家电师免费上门设计须知》中“注意事项”第一条规定:顾客未购买时,要求上门设计的,需收取50元押金;第二条规定,上门设计完成后,顾客购买的退还50元押金;如未购买的,50元押金不退还。省工商局市场合同处刘中华点评:所谓的“免费设计”其实是“有条件设计”,即顾客必须购买产品,在不购买产品的情况下不退还押金,“免费设计”成了有偿的,该规定具有三个争议性,一是合同要约没有细节性,二是合同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三是合同含义可以做任意解释。

  案例四

  某超市《商品退换须知》第五条规定:特殊商品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包括以下商品:1、涉及人身健康的商品如: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卫生用品、剃须刀、洗涤用品、生鲜食品等。此外,某商业广场的《商品退换细则》第四条也规定:精品烟、酒不予退换,食品无质量问题不能退换;化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已修改、洗涤后的服饰不能退换;本解释权归总服务台。贵州省商务厅法规处龚大权处长、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陈放处长点评:这些条款属于较为典型的霸王条款,由于对“特殊商品”没有明确界定,各类商品又都有自己的质量标准和退换商品的条件,因此这一条款属于不平等条款;还有“精品烟酒”、“质量问题”等说法概念模糊,商家可以任意解释所售烟酒的等级,从而拒绝退换,而化妆品即使不存在质量问题,只要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地方,消费者也可要求退换;规定“洗涤过的衣服不能退换”也不合理,如果洗涤后发现与产品承诺不同的严重缩水和掉色,也属于服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退换;对于“解释权归总服务台”这类格式条款,现已被一些省市明令禁止。

  案例五

  某超市制售的面值200元的《贵宾卡》规定:本卡有效期为一年以及该公司对本卡的使用规定享有最终解释权。省司法厅法规处李宇杰主任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格式合同须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商家有义务尊重消费者利益而非只强调其单方权利,双方就贵宾卡规定产生重大误解时,商家应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可能被视为商家有欺诈行为,同时,如果商家将卡内余款予以扣留,则属非法占用,消费者可向相关部门提请维权。

  案例六

  某商场的《存包提示》有如下规定:一、存包不超过2个小时;二、请妥善保管钥匙,如遗失须支付新锁安装费50元;三、本寄物柜属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省高级人民法院蒋浩法官、省警官学院法律二系彭建鸣主任点评:此为经营者为获取利润而进行的辅助性经营业手段。首先它要求消费者在2小时内就要决定买或不买,是强势商业行为;其次,遗失钥匙须支付新锁安装费50元,有悖平等、公平原则;强调“本寄物柜属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混淆了有偿、无偿服务性质,这应属具有代偿性的有偿服务,双方构成保管合同,该规定将商家的一切责任都排除,应属“不平等格式条款”。

  案例七

  某商业广场《电梯乘坐须知》第6条规定:儿童在电动扶梯上嬉戏、打闹所引起的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省委宣传部宣教处朱文东处长点评:此规定表明商家在逃避所应承担的责任,消费者在消费场所进行消费时有权享受商家提供的服务,并享有人身、财产的安全权。此外,商场经营者应对乘坐电梯的安全做明确说明、规定及警示标志;商场应设专人对嬉戏、打闹的现象及时制止,防止意外发生。 作者:杨露怡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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