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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 最高法出台相关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1:41 法制日报

  本网记者 倪晓 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本网记者今天就此专访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请他对《决定》的主要内容进行权威解读。

  新“两便”原则强调独立公正高效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决定》提出了新“两便”原则,即“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与传统的“两便”原则不同之处在于,《决定》强调的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

  和“高效”行使审判权,凡是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都应该加以改进和完善。新“两便”原则不仅是设置人民法庭的指导原则,而且是整个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原则,意义十分重大。

  人民法庭设置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提出,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在设置人民法庭问题上,以前有的地方出现过“一乡一庭”或“一镇一庭”的情况,但实践证明,这种模式不利于人民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地行使审判权,也不利于有限的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

  这位负责人说,为贯彻新“两便”原则,《决定》再次重申,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人民法庭不得少于三名法官

  《决定》规定,设置一个人民法庭至少要有三名法官,其目的是要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地行使审判权。如果一个人民法庭只有一名法官或者两名法官,很难保证依法履行职责,因此《决定》要求人民法庭的法官人数至少要组成一个合议庭,这是最低标准。在这点上,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都适用同一个标准。

  受理案件数量由各高院视情而定

  就案件数量而言,《决定》规定,年受理案件数量一般不低于200件,但同时又规定,边远山区、牧区、林区等地区不受此限,具体受理案件数量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物质装备方面,《决定》规定,人民法庭要有自有的审判、办公用房,以及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办公设施、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则应量力而行,物质建设满足审判工作需要就行,切不可盲目攀比。

  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满足群众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设置人民法庭的必备条件时,也考虑到了没有设人民法庭的地方,可能存在群众打官司不方便的问题。《决定》要求加大巡回审判的力度,通过巡回审判这一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巡回审判可以有固定的巡回审判点,方便群众诉讼。也可以没有固定的巡回审判点,如有的赡养案件就可以到原告所在地开庭审理。要通过巡回审判这一方式,尽量满足群众的诉讼需要。

  不得参与招商引资和行政执法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强调,人民法庭的性质是审判机关,不是乡镇党委、政府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人民法庭的主要工作是审理案件。围绕审判,可以也应当开展其他一些活动,如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但是,人民法庭的一切活动都不能离开审判机关的职责范围。凡超越审判职权,参与招商引资、行政执法,都是不正确的。有些地方乡镇的领导把人民法庭看作它下属的一个部门,擅自指挥人民法庭工作,任意借用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借用政法部门的强制手段来推行乡镇的行政工作。这与国家机关活动的法制原则是不相符的,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背道而驰的。

  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

  自人民法院实行立审分离、审执分离以来,有些地方的人民法庭也实行了立案和审判相分离。当事人到人民法庭打官司,先要到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立案,交纳诉讼费,然后才能到人民法庭诉讼。诉讼结束后,如果涉及到退诉讼费,当事人还要到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办理退费手续,这就很不方便当事人诉讼。因此《决定》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庭起诉。

  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诉讼费用的预收、结算和退费也要方便人民群众。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地的乡镇没有设立诉讼费用专用账户的,可由人民法庭代收案件诉讼费用。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和退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庭可以代为办理。

  实行电子签章当场可发裁判文书

  如果没有实行电子签章,那么人民法庭的诉讼文书需要到基层人民法院机关去盖章。这对诉讼当事人也多少有些不方便。因此,有条件的人民法庭应尽快实行电子签章,以方便当事人诉讼。

  三年解决人民法庭办公用房建设

  《决定》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统一制定本辖区内人民法庭和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物质装备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国家对人民法庭建设的投资计划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出具体的年度建设计划,精心组织实施落实。人民法庭的审判、办公用房建设,应当在三年内完成。

  科级以上法官才能任人民法庭庭长

  为了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决定》要求人民法庭庭长应当由政治强、业务精、善协调、懂管理的法官担任;除具备担任法官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3年以上法官任职经历。人民法庭由庭长主持日常工作,行使审判事务、行政事务和队伍建设的管理权。《决定》规定,要选派科级以上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直辖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可选派处级法官担任。

  法官晋升须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

  《决定》规定,鼓励上级人民法院派出干部到人民法庭锻炼,并从人民法庭选拔优秀法官。设有人民法庭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初任法官一般应当到人民法庭工作一年以上;选任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领导,一般应当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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