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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新信托案9月27日审结择日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2:07 乌鲁木齐晚报

  经过6天连续开庭审理,9月27日德隆控股的新疆金新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新信托)及11名管理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法庭审理阶段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

  现场 庭审出示证据 争相证明清白

  6天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分别出示了大量的证据,除金新信托公司的辩护人作了无罪辩

护以外,其余11人均作了有罪或者罪轻辩护。在法庭质证和辩论中,金新信托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唐万新的笔录成了各辩护人竞相使用的法宝,纷纷把唐万新的笔录中独自承担罪责的供诉当作救命稻草,以此证明被告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受唐万新指使,或者不明白公司此项业务的运作情况。

  公诉 隐瞒公司实情 非法吸收存款

  公诉人指控,金新信托自1997年1月至2001年8月,在明知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新疆航空公司等股东已经实际退股的情况下,仍然以他们的名义面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同时故意隐瞒公司经营实际亏损的情况,虚报盈利博取公众信赖,共与3900余家单位和30000余个人的不特定用户签订委托购买国债、委托存款、私自信托资产管理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5265笔,高达201.73亿元。主要用于新疆德隆和上海友联炒作新疆屯河、沈阳合金、湘火炬股票和兑付客户到期资金。截至2004年8月31日,未兑付资金仍有42.68亿余元。

  金新信托公司辩护人则以金新信托公司章程,对公司员工的培训内容合法及唐万新笔录,证明这一切均是唐万新个人的意愿和个人行为,是他指使纵容公司个别人开展非法业务。公司本身没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公司本身无罪。

  公诉 此案最为复杂 涉案金额最大

  何贵品、王宏等11名被告也无一例外地陈述了自己的自首情节。但最后公诉机关仅认定了王宏(原总经理)、逯晓红(原总经理助理)、唐明(原副总经理)三被告立功表现。

  公诉机关的公诉词中,多次提到该案是目前国内第三起公开审理的“德隆系”刑事案中,案情最为复杂,涉案金额最巨大的一起。其造成损失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巨大,并指出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金额达到或超过150万元,构成刑事处罚。

  而11名被告该公司原董事长何贵品,原总经理王宏,原副总经理辛梅、唐明,原总经理助理逯晓红,原资金计划部经理、理财管理部副总经理王甲,原信托营销部副经理庞勇、于景海、韩军,以及原财务部经理彭涛,原投资信托部经理王平,涉案金额均超过150万元。:(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乌鲁木齐晚报 通讯员任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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