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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与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审计线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6:18 扬子晚报

  本报讯记者上午从检察机关获悉,近日由省检察院与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联合签发了《关于在反腐败工作中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这意味着我省检察机关与审计部门将在反腐败工作中密切协作。

  据了解,省检察院与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已联合成立协调配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协调配合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双方将加强联系,及时协调、落实联席例会

作出的决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例会,以协调重大个案的查处。遇有重大、紧急等特殊情况的,联席例会可随时进行。

  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拟向社会公开审计信息的,可事先就涉及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性质征求省检察院意见。如果省检察院认为其行为涉嫌职务犯罪,且为了秘密初查的需要而建议暂缓公布的,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一般应当同意。

  对于对方移送的案件线索,双方应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后的7日内,向对方通报处理结果。涉及厅局级以上干部的案件线索和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线索,双方在接到对方移送的案件线索后7日内,应当分别将相关材料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审计署备案。

  审计发现犯罪线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厅级以下干部(含厅级)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和被审计单位有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且存在职务犯罪可能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省检察院处理;也可以要求省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省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或指定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派员配合审查,熟悉案情,帮助分析案件性质。(祖六四 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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