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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救急危重伤病员将被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06:44 人民网-人民日报

  据新华社济南9月28日电 (吴允波)从10月1日起,青岛市的急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拒救急危重伤病员,将被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界人士认为,新办法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尊重。

  新的《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规定,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急救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在接到呼救指令后3分钟内出车,禁止任

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医疗任务。对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车、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急救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1000元罚款。擅自动用社会急救医疗值班救护车、药械和设备执行非急救任务的,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可处警告或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可处警告或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同时提出了社会各界在急救工作中的责任。

  《人民日报》 (2005年09月29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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