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气象主管机构防灾失职将负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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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15:48 新华网 |
新华网济南9月29日电(记者董振国)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气象主管机构等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出现失职行为,将负法律责任。 这部条例是山东省第一部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灾害防御中有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失职行为包括:未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履行有关职责的;不及时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和水情、旱情、灾情等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信息的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