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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不宜公开嫖娼违法记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04:40 光明网-光明日报

  日前,重庆某设计院副院长在一美容院嫖妓,结果被抓了现行,堂堂副院长竟哭着向民警下跪,要求“放他一马”。嫖娼之类与风化有关的违法记录是否应当公开呢?邹云翔在新京报发表评论认为,嫖娼是一种风化类的罪错,这类违法在犯罪学上称之为“无被害人”犯罪。正是因为这样的违法“无被害人”,也就失去了为保护他人的利益强行公开当事人的违法记录的理由。同时,嫖娼者信息被主动告知家庭与单位后,往往会产生新的社会排斥,不利于当事人改过自新,甚至又会在家庭与单位内部产生新的紧张关系,从而不利于社会的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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