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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民意应该取而用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04:58 中国青年报

  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这个听证会被各方视为“民主立法的示范”。学者封丽霞认为,“其象征意义已远远超出这一议题本身,是对立法民主价值的一次彰显,是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但我想,此次个税听证会不管多么彰显了民主立法的价值,也只是其附带作用,而非听证会的终极目的———个税听证会的目的只有一个:听取民意,以准确制定个人所得税工

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象征意义必须与实质意义为依托,没有实质意义为依托的象征意义,也就不具丝毫价值。

  听取民意,其实是“听民意”与“取民意”的组合,二者互为依存。个税听证会只能说是完成了“听取民意”的第一步,即“听民意”,而更重要的一步,即“取民意”却还尚无结果———立法机关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采纳、吸收,或者说尊重听证会所反映的建议与意见,才是判断此次听证会是否具有民主立法意义的最重要标杆。

  9月28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一位官员说:“调高扣除标准的可能性极大”,但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500元的准备工作已经做得很细致了,所以,提高的幅度不会太大,1600元的可能性比较大。”言外之意,听取民意的结果,不过是将拟定的起征点象征性地微调,这似乎并未真正契合民意。曾向国务院建议将1500元作为个税起征点的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隆亨则发表了一番见解:如果减除额提高到1500元,财政少收入200亿元,尚可承受。但一旦提高到2000元,财政将少收400亿到500亿元,相当于现在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1/3。如此,政府将无法有效完成宏观调控的任务。

  那么,讨论个税起征点到底为什么,是听取民意,还是为国家的财政税收?算清财税账是无须开什么听证会的,开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听民意并取而用之。

  作者:翟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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