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昨明确规定已低于国家规定的药品不得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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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08:38 上海青年报 |
本报讯(记者刘昕璐)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前天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统一部署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昨天进一步明确,自10月10日起,上海按国家规定降低头孢呋辛、左氧氟沙星、阿奇霉素等22种常用药最高零售价同时,已低于国家规定水平的药品零售价一律不得因此提高。 此次常用药调价共涉及在本市销售的500多个剂型规格,按测算,此次降价金额可达3 .3亿元。市民可通过政府官方网站(www.shdrc.gov.cn或www.wj.sh.cn)查询本次药品价格调整具体情况,同时,在看病购药过程中发现价格问题,可拨12358热线投诉举报,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为防止降价药品被其他药品不合理替代,市物价局还将会同市卫生局、市医保局加强对医院合理用药的监管,各级各类医院销售降价药品数量不能因降价而发生明显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