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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渔区撞船、打人如何定性关键看该行为主要侵害了公共秩序还是他人生产经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09:21 检察日报

  案情:2005年3月14日,渔民夏某、王某等人驾驶4艘铁皮渔船,行至渤海公共渔区抛锚停泊后准备捕鱼作业。这时,渔民苏某等10余人驾驶10余艘木壳渔船来到该渔区,见夏某等人的4艘船已抛锚,便要求夏某等人离开这里,声称这是他们的地盘,欲霸占这一盛产海鲜的渔区。夏某等人认为苏某等人无理取闹,未予理睬。苏某见状便联合10余艘木壳船对夏某等人的4艘铁皮船进行撞击,后又跳上船对船员进行殴打,破坏船上的物品。其中,袁某手持木棍对夏某一方船员进行殴打后,又冲进渔船驾驶舱内强行将一卫星导航

仪拿走(价值3000余元)。夏某、王某等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船身受到一定的损害。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袁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苏某等人故意撞击夏某、王某等人的渔船,目的是毁坏夏某、王某等人的捕鱼作业工具,造成船无法正常行驶的后果,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袁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苏某带领10余人为与夏某等人抢占公共海域的捕鱼区而起哄闹事,对船身进行撞击,对船员进行殴打,还破坏船上物品,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苏某等10余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袁某的行为还构成抢劫罪。理由是,苏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驱赶夏某等人离开公共捕鱼区,自己欲霸占捕鱼区达到获利目的。遭到拒绝后,便纠集10余人对夏某等人的船身进行撞击,又殴打船员,毁损船上物品。苏某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故意挑起事端、欺行霸市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共场所(即公共捕鱼作业区)的正常秩序,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袁某在实施殴打他人的同时,自己冲进驾驶舱内强行将一卫星导航仪占为己有,是其个人行为,其他人并未与其有共同犯罪故意,所以应认定为抢劫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此案定性的关键是如何区分破坏生产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笔者认为,本案侵害的客体是公共捕鱼区域的正常捕鱼秩序,苏某等人的行为造成了渔区捕鱼秩序的严重混乱,其撞击渔船、无故殴打他人的目的是想赶走夏某等人,明显是一种欺行霸市、起哄闹事行为,并不是仅仅为了泄愤报复等目的而破坏夏某、王某等人的船只。

  本案中苏某等10余人虽然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有损坏夏某等人的渔船等捕鱼工具,破坏其生产经营的行为,但并未造成夏某等人无法捕鱼的后果,情节轻微,因而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苏某等人撞击他人渔船后,又跳到船上随意殴打他人,并随意毁损船上物品的行为,其主观故意是企图抢占捕鱼作业区域,扰乱公共渔区捕鱼秩序,而不是仅仅为了破坏夏某等人的捕鱼行为。苏某等人无端起哄闹事、随意打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共捕鱼区域的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特征,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其次,袁某持木棍对船上人员殴打后又冲进驾驶舱内强行将卫星导航仪拿走,主观上为故意占有他人财物,且采取了暴力手段,应构成抢劫罪。

  所以,笔者认为苏某等10余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而袁某构成抢劫罪。

  (作者单位:河北省黄骅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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