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幼童溺毙水坑 天灾还是人祸? 一审判赔3万,家属认为太少,二上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10:13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 实习生/陈夏 郭扬)台风“杜鹃”袭击深圳期间,3岁幼童溺死于建筑工地的积水坑中,家长将工地的建设者和所有人双双告上法院。昨日下午,该案的二审在深圳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回放

  “杜鹃”来袭工地水坑积水淹死三岁童

  2003年9月,台风“杜鹃”袭击深圳,9月3日上午,台风刚刚平息一点,姜先生3岁的独子小朋(化名)就跑出门去玩了,谁知一个小时后,姜先生却永远失去了小朋。

  经查,造成小朋死亡的工地是该村村民温某的宅基地,温某把该工程包工包料给王某承建。“杜鹃”来袭期间,作为工地负责人的王某没有在施工工地的积水坑边设置安全防护栏或危险警示标志牌。姜先生认为,正是因为工地的疏忽,才导致小朋不慎落水死亡。为此,姜先生和妻子一纸诉状将王某和屋主温某告上了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5万余元。

  一审

  各承担一半责任

  在一审中,作为原告的姜氏夫妇认为,小朋的死亡与两被告进行非法建筑和非法施工,不在工地积水坑边设置安全防护栏、危险警示标志有着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两被告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则认为,原告将年仅3岁多、完全无民事能力的小孩在无人监护下放出室外玩耍,对于造成小孩死亡,作为第一监护人的原告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经过审理,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承担同等的过错责任。经过计算,判决两被告支付赔偿金2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二审

  到底谁的责任大?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原告表示不服,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昨日下午,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姜氏夫妇的代理律师称,疏于短暂监护并不能导致死亡结果的必然发生,唯有被上诉人挖掘的深达两米、且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积满水的大坑,才是导致死亡发生的根本原因,被上诉人在该事件发生中应当承担90%以上责任。二审中,姜氏夫妇提出了10万元的精神赔偿。

  被上诉人王某和温某则答辩称,当时工地的大坑因台风才积水,在政府通告警汛期,若家长尽到监护小孩的责任是完全可以制止事件的发生的,因此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承担50%以上责任,遂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庭审结束前,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却因为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失败。法官宣布将择期宣判。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