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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同事的储蓄卡去取钱 被告人以盗窃罪判缓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10:21 法制日报

  被告人以盗窃罪判缓刑

  本网讯 刘希平 刘义辉刘松宾湖南省冷水江市某财政所干部黄亩亩将同事遗忘在办公桌上的储蓄卡“捡”走,继而在取款机上取走现金21100元。日前,冷水江市法院对此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亩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04年6月28日上午,黄亩亩从外面办完事回财政所,发现其同事张某办公桌上放着一张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便将卡放进了自己口袋。到同年7月2日,他已6次从该卡上取款总计21100元。

  2004年7月2日上午,张某发现其银行卡丢失,遂急忙去建设银行挂失,得知卡内存款已被他人支取2万余元。张某便从新化县建设银行调取取款录像资料查看,发现持卡取款人系其同事黄亩亩。黄亩亩承认拿了张某的卡取款21100元的事实,并于当天下午将21100元如数退还给了张某。同年8月6日,黄亩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事发后,张某考虑到同事关系,没要求追究黄亩亩的刑事责任。侦查机关认为黄亩亩是一种侵占行为,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因被害人主动放弃追究黄的刑事责任,因此未对此案立案侦查。

  冷水江市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依法通知侦查机关立案。随后,侦查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正式对黄亩亩立案侦查。2005年8月1日,冷水江市检察院以黄亩亩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将其龙卡遗忘在其本人办公室的办公桌上,这种遗忘状态下的财物并没有脱离财物所有权人的控制,被告人黄亩亩在财物所有权人不知晓的状况下而取得该财物的行为,是一种非法的秘密取得的行为,依法应定性为盗窃。案发后,黄亩亩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且黄亩亩主动将所窃赃款如数退还给了张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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