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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对促销奖品赠品也应承担质量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10:22 新华网

  (关注黄金周商场“霸王条款”)商场对促销奖品赠品也应承担质量责任

  新华网重庆9月29日专电(记者李永文)十一黄金周即将来临,许多商场又在积极准备各种形式的有奖销售和促销活动,但商场促销员往往声称奖品和赠品属于无偿赠送,因此对其质量问题不负责。重庆市消委近日指出,奖品和赠品并非无偿赠与,商场不能单方免除自己的质量责任。 重庆市消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

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是商场有奖促销活动中典型的“霸王条款”。商场举行有奖销售和买一赠一活动的目的是吸引更多消费者前来购买商品,这种奖励和赠送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而且,商场已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售出的商品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包含了赠品成本。所以,商场这种奖励和赠送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 按照《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如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重庆市消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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