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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改革系列报道之四:民行检察监督突破"老大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10:24 法制日报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突破“老大难”

  检务改革系列报道之四

  本网记者 杜萌

  新闻背景

  民事行政检察,是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简称,它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依法进行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中的一项重要职权。民事行政检察的对象,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一般情况下,民行检察监督的手段是抗诉。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审查期限,一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从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到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判决,办案周期长、见效慢、诉讼成本高,而且检察机关对执行、调解、先予执行、诉讼保全等领域不能通过抗诉来实行监督。

  “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

  这句名言的另一种释意为:没有效率的公正就失去了公正本来的意义。

  2005年3月,山东省高密市检察院与高密市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内容包括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人民法院的立案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期限等。《意见》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触角还延伸到法院的调解和执行程序,进一步扩大了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截至目前,高密市检察院共办理此类案件8件8人。统计表明,申诉人少则几天,多则1个月就可获得抗诉的法律效果,该院民行案件的办案周期平均缩短11个月。以往民事行政案件监督的“老大难”局面被突破。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向全国检察机关推广了他们的做法。

  公平正义效率优先

  张某于2005年4月12日到高密市检察院申诉,不服高密市人民法院4月2日判决被告人张某赔偿刘某现金人民币46000余元的民事判决。

  案情经过为:2004年6月18日晚11时许,被申诉人刘某等三人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认为申诉人张某驾驶的农用车挡了路,就骑车追逐。刘某将张某拦住后用砖头砸碎张某的车玻璃,并砸伤张的左脸部,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张某驾车左拐弯离开现场时,将站在车左边的刘某剐倒并轧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张某驾车离开现场后直接赶到高密市公安局双羊派出所报案。后高密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和刘某就刑事责任分别提起公诉。

  2005年4月2日,高密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管制一年;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申诉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同时,法院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审理时认定刘某受伤后前往高密市3家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25000余元。刘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五级伤残。高密市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民事判决。

  张某不服判决的理由为:刘某在一审过程中故意隐瞒了其父刘某某有退休工资收入的情形,同时将其父母抚养人由三人隐瞒为二人,企图索取更多的赔偿金。因刘某某的工资关系、刘某等人的户口均在外省,张某无法收集具体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而法院没有调取这份证据,未查清事实,就认定刘某之父刘某某没有生活来源,刘某之父母生有二子,从而使张某多赔偿11000余元。

  高密市检察院立案后派人赴外省调查,查明刘某之父有退休金,刘某父母生有三子,其父母的抚养费应由三人分担。由此认为,法院的民事判决确有错误。

  高密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发出10天后,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赔偿数额由原来的46000元改为35000余元。由于采用再审检察建议模式,本案从受理立案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只用了不到20天的时间,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监督方式的革新之举

  据记者了解,高密市检察院在与高密市人民法院会签《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之前,基于这样一种认识: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分则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单一,以及检法两家因部门利益而导致的对法律认识的偏差,使检察机关陷入了有权监督却因缺乏程序保障而无法监督的困境。

  现行法律规定的抗诉模式中基层院没有抗诉决定权,导致案件涌入上级检察机关。案件分布失衡成为制约民行抗诉规模化发展的“瓶颈”。民行检察的发展趋势要求将案件向下分流,充分利用基层院的人力资源。

  抗诉效率低,成本高。抗诉程序环节众多,加之民事诉讼法又未规定抗诉案件再审期限,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后经常“久拖不审”、“久审不决”,这削弱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导致很多当事人对抗诉失去耐心,这也是当前民行检察案源不足的重要原因。

  现实中错判原因不外乎两种:一是由于法官认识偏差造成失误,二是因法官徇私枉法造成错案。对这两种案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而现行法律只规定了抗诉这一种监督方式。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在检察院抗诉后不愿改判。这种有错不纠的现象影响了法律监督的地位和权威,淡化了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现有的民行检察监督范围狭窄,方式单一,效率低下,效果不理想,明显不能适应检察监督的现实需要,司法现状呼吁检察机关革新监督方式。

  据高密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解释,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确有违法错误的案件,向原审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让法院主动接受监督,通过其系统内监督程序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方式,是启动纠正的渠道和避免错误裁判发生的程序装置。与传统的抗诉监督程序相比,它有以下优点:

  监督的范围更广

  以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可以有效启动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运作,使之不至于成为摆设。

  实现检察资源的配置合理化

  再审检察建议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无须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这样既能减轻上级院的压力,又能调动基层院的积极性,充分地利用人力资源,实现检察资源的配置合理化。

  监督实效明显好于抗诉

  检察机关与法院积极沟通,交流意见,通过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纠正自身错误,这种监督方式缓和了对抗的情绪,优化了司法环境。(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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