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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读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08:54 检察日报

  

超越“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读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栏目主持 邓正来 《中国书评》主编 吉林大学教授

  西方的大哲学家似乎有一个共同的习惯:即在晚年开始关注政治法律问题。柏拉图的《法律篇》是其最后的“遗嘱”,康德在生命的最后岁月开始沉思“永久和平”。作为“

现代性”的坚决捍卫者,德国学者哈贝马斯也终于在1992年出版了《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系统阐发自己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立场和观点。

  在哈贝马斯看来,自近代以来一直存在两个相互竞争的政治哲学范式,这两个范式对权利、公民、主权和民主等问题的理解有着巨大的差异,他把这两个范式概括为“自由主义范式”和“共和主义范式”。这一“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之争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再次成为了北美政治哲学论争的焦点。哈贝马斯看到了这场争论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现代性没有恰当的理解和把握。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没有意识到从黑格尔经马克思到韦伯这一从政治哲学到社会理论的转换的重要意义,对以货币为媒介的经济系统和以权力为媒介的行政官僚系统对规范的侵蚀缺乏足够的重视。另外,也没有充分意识到由于语言哲学革命而来的从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转换,这种主体性曾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根基。共和主义尽管坚持通过交往把公民联合起来,强调政治共同体的公共善对于个体权利的优先性,但共和主义把国家和社会理解为一个道德共同体是错误的,没有看到自近代以来一直在不断强化的道德与政治的分离。在十七、十八世纪的理性自然法理论被实证主义、历史哲学颠覆之后,承认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是一个基本的事实。

  在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反思和批判中,哈贝马斯提出了以商谈理论为基础的“程序主义范式”。这一新的模式既反对自由主义将个体权利置于共同体之上,也反对以共同体的名义压制个体权利。既反对自由主义的道德个体,也反对共和主义以民族、共同体、社群为叙事的宏观主体。既反对自由主义无视个体权利与民主实践的内在关联,也反对共和主义将激进民主置于道德之上。程序主义范式比自由主义具有更多的规范色彩,但又比共和主义弱。程序主义坚持了在“除魅”的现代社会中民主与法治国的内在关联,但又试图将这种关联限制在程序意义上。正是在此意义上,哈贝马斯试图超越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

  但这种超越成功吗?在什么意义上超越?哈贝马斯对近代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理解是有问题的,他并没有区分“古典共和主义”和“现代共和主义”,而这种区分恰好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古典共和主义”和“现代共和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对“政治”的含义理解的不同,古典对政治的理解以城邦为基础,而近代对政治的理解则以“自然状态”为基矗“自然状态”是前政治或非政治的,因此,不论是以“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平等作为理论的逻辑起点还是历史发展的终极目标,都埋下了自我解构的种子。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区别可以说就在于把这种自由平等作为逻辑起点还是终极目标。因此,哈贝马斯所谓的“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其实都是“自然状态”的孪生子。对其的超越从而就只有极为微小的意义。哈贝马斯看到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在近现代实践中的困境,并试图让二者相互对立从而超越二者。但哈贝马斯没有看到,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困境是由于“自然状态”这一概念,自由、平等的规范预设就是从这一概念而来得以论证。哈贝马斯接受了自由、平等这两个概念并试图使其适应当下的多元文化语境,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过时就在于它们没法应对当下的多元文化语境。因此,哈贝马斯的做法不过是通过降低标准使大家相安无事。他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超越其实是绕开了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以至于他后来在与罗尔斯论战时亦不得不宣称他们是内部之争,从而彻底勾销了超越的意义。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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