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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零售加价不得超过8%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09:34 武汉晚报

  医院零售加价不得超过8

  %% 一次性医用耗材今起执行新价格

  本报讯(记者傅雪婴)昨日,市物价局公布我市2005年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产品零售价格制定办法,规定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零售加价不得超过8%%,从

今日起执行。 另收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种包括一次性吸痰管、一次性胃管、动脉穿刺套针、伽玛针等153个品种,具体加价比率为:特殊器械(材)、特殊消耗材料凡中标价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进价加8%%;单价在1000至5000元(含5000元)按进价加5%%;单价在5000元以上按进价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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