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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入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2日09:57 南方都市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入市

  广东昨起率先实施,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土地收益过半用于失地农民社保

  本报讯(记者田霜月)“由于缺地,我的扩产计划又得推迟了。”这种因为“地荒”对

企业扩产带来的困扰将随着《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有望得到缓解。昨日,该办法在全省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视同国有土地,可以合法入市流转,而土地收益中五成以上用于失地农民社保安排。

  珠三角建设用地早已隐性入市

  经过两年多的试点,省政府今年5月出台《办法》。其中规定,作为“农民的资产”的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可以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统一土地市场。其方式可以是出让、出租、转让(含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兼并和置换等)、转租和抵押。广东因此成为国内首个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省份。

  据介绍,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其使用权的行为屡有发生,且不断扩大。这种情况在珠三角尤为突出。

  据统计,珠三角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超过五成,而在粤东、粤西及粤北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二成。由于没有纳入统一土地市场,这种自发性的流转带来许多问题,如随意占用耕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随意改变建设用途,用地权属不清诱发纠纷等。

  相关土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办法》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用途限制、流转程序和流转后的收益及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而备受关注的失地农民今后的社会保障问题,在《办法》中也得到体现。第二十五条关于“土地收益”规定,“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五成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农业、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途限制

  准: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合作、合资、联营企业,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兴建农村村民住宅,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禁: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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