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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名泉最高罚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2日10:1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日前审议批准了《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这是我国首部保护名泉的法规,毁损名泉等行为最高可罚30万元。

  条例规定,对填埋、占压、毁损名泉泉池、泉渠及人文景观的;向泉池、泉渠内排放

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污物的;在泉水露出区保护范围内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泉池等毁损的;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停止违法行为外,最高都可处以30万元的罚款。条例还规定,对在公共场所内的泉池内游泳、洗刷衣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或者不应当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予以批准的,都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华)(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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