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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拘留权是不是“丹书铁卷”?(评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2日10:21 人民网-江南时报

  据10月1日《新京报》报道:大学生未带身份证上北京街头,被警察拘留9小时。近日上午,在北四环北侧的中关村段,一名男子坐在停在路旁的自行车上歇息,因其身上没有身份证、暂住证和车发票,连人带车一同被数名派出所民警带上警车,被扣留了9个小时才出来。

  警察的拘留权,说到底也是一种公共权力,它遵循的原则应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

”,而个体权利的行使原则是“法不禁止即自由”,对警察的行为与普通公民的行为规范在法律意义上的约束方式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法律是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和对普通公民个体私权利的保护。所以警察的任何职权不应“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而应当被置于社会监督和法治之下,惟其如此,警察权才是正当的与合法的。可是从“不满警察办案拖沓骂了公安局长一句的农妇白彩珍被拘留7天”等动辄得咎的新闻看,我们“拘留”的自由裁量是伸缩自如的“金箍棒”———而“咒语”却在当事公职人员的“心情”里。

  “扣留”来自“怀疑”,可是“怀疑”是纯主观的东西吗?拘留不是一种执行措施,而是一种排除防害的措施,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对司法公务没有影响或影响甚少,完全可以不采取拘留措施。

  在一个法治社会,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也好盘查也罢,应属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使用时当慎之又慎,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又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有权利就应当有救济”,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无疑早就昭示:未决羁押剥夺的是法律上无罪的人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所以,从公平正义的理念上讲,应当赋予被羁押人充分的自我防御权,使之在合法权利受到威胁甚至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济。

  茅于轼先生在《给你所爱的人以自由》里说:近几年我进一步发现,中国之所以穷,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即缺乏人与人平等的人权思想。那么,我可不可以“恶意”地推断:警察之所以出问题,也是因为没有尊重人权。当我们社会义愤填膺地热议“袭警问题”时、当我们痛恨个别警察猫鼠同流时,我们需要反思的还有这个问题:是谁让“拘留权”等公共权利成了个人的“丹书铁卷”?法无定法,但请记住,法有定理。

  《江南时报》 (2005年10月02日 第二版)

  作者:南通 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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