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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损毁“走鬼”财物应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2日10:4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珠海讯

  (记者王锋)昨天,《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在我国地级市中,首次立法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对于扣押的“走鬼”财物,城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如果损毁应当赔偿。

  对城管没收的“走鬼”财物,新《条例》同样作出规定,“城管人员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对所得价款暂予保存。在法定期限内,再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被城管人员保存登记、扣押的财务无人认领,条例规定,可以在公告60天之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果碰到的是不宜变卖、拍卖的小额水果蔬菜、鲜活产品和其他食品,在公告4小时后,由城管执法部门没收并妥善处置。

  新《条例》规定,执法人员实施检查,当事人应当配合,“不让城管队员检查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在建的违章建筑,违法装修,城管队员要求停建,当事人不停建的,城管部门可以拆除在建的违法建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边玉峰表示,新《条例》能从根本上解决城管执法部门长期存在的“名不正、言不顺”等问题。(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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