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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部分高能耗企业 继续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2日11:52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为进一步扶持我省部分高能耗企业发展,鼓励电力用户科学、合理用电,确保电网安全平稳运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决定从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继续对我省部分高能耗企业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10月份除黄磷生产企业外,其余现已试行峰谷分时电价的企业,其生产用电价格继续按有关规定试行峰谷分时电价:在峰平时段按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低谷时段对不欠缴电费的电

力用户其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1元。11、12月份试行峰谷电价的企业范围将另行决定。峰谷分时段划分为:7:00—23:00为峰平时段,23:00—次日7:00为低谷时段。

  10—12月份峰谷分时电价低谷时段优惠金额由电网公司和各发电公司各承担50%。

  作者:李阳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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