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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周直击商家“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3日08:01 人民网-江南时报

  长假一般会被称之“黄金周”,这多对于商家而言。此前,“中消协”就2005年商场、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希望商家在收获黄金之时能够顾及一下消费者的权益。昨天是国庆长假的第二天,记者来到南京市繁华地段之一的新街口周边的商城、超市进行了走访,但结果让人大失所望。在旺盛的购买力和一片打折声的掩护之下,“霸王”条款却涛声依旧。不过,有了消协和法律从业者的撑腰,消费者可大声说“不”。

  不承诺对赠品“三包”

  国庆的新街口热闹非凡。商家打起了“国庆商机”之战,到处粘贴着“有奖销售”、“购物赠送礼品”等一些活动,吸引了广大市民猛掏荷包。但记者采访了新街口地段的一些商城和超市,发现商家对于打折、降价、赠送的商品在质量上不承诺“三包”责任。

  记者来到沃尔玛超市,发现该超市的厨房用具和电器都有举行“买就送”的活动,买个两百多元钱的电磁炉就送价值相当的其他牌子的沙锅、汤锅。当记者上前询问这些赠品的质量时,一位女销售小姐一边拿着沙锅一边说,这些都是好牌子的沙锅和汤锅,怎么可能会有质量上的问题呢?当记者再三询问万一买回家发现赠品有问题商家负不负责时,这位小姐有些不耐烦地表示,这些赠品都是一眼就能看见的东西,只要锅不漏,就是好的,并且还称她们只对卖的东西售后负责。

  厨具、家电大抵如此,然而大洋百货、东方商城、金鹰这类高档的服饰品牌商城在对于商品的打折、赠送等一些质量“三包”上其实也没有做出过多的承诺。昨天记者也走访了这类商城,在东方商城里,记者看到每一家店都举行了“返还现金”、“送皮包、旅行水壶”等一系列活动。记者走进一家专门买登山用品的店,销售小姐很热情地向记者介绍了此次国庆“买500送旅行水壶一个”的活动,当记者问到赠品以后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时,销售小姐摇着头很诚恳地说,她们赠送的东西都是该品牌自己的,都有质量证书,不可能有什么质量问题,销售小姐边说边指着墙上挂着的旅行水壶,旁边还放着价格和质量合格证书,到最后这位销售小姐也没有告知赠品有问题能否可以退换。

  随后,记者去了其他的商城和店面,得到的说法都和登山用品的销售小姐说法差不多,坚决认为自己家的赠品质量不可能有问题。

  类似情形,其实就是消费领域常说的“霸王”条款。法律界人士指出,“随机赠品”的商品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其标的物的商品适用《消法》、《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在退货、换退、修理问题上应一起随合同行为的产生、变更、转移、终止而变化。另外,根据“默示担保责任”的原则,即法律、法规对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提出的必须具备和遵守的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免除和限制,不论经营者是否明示,都必须承担责任。

  滥用“最终解释权”

  记者在各大商场店堂前的海报上都会发现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或者“本中心保留对条款的最终解释权”,事实上,消费者就因为这道槛而无能力为自己维权。

  分析人士认为,“最终解释权”之所以会成为近年来商家促销宣传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这主要因为商业企业不自信,对合同或广告中的意思心中没底,不知道会不会发生歧义,但更多的是,商业企业在合同中隐含了欺诈的内容,害怕有人较真。将当事人的这种“最终解释权”保留条款单归于法律上的缺失显然只是看到了表面现象,它隐含着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信用危机。

  据记者了解,早在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在《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就明确规定,商家在发送奖券前首先应当做出明示,使消费者了解其所能兑换的奖品种类,而“最终解释权”的条款显然是在故意隐瞒事实,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据《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将“最终解释权”作为一个条款写入合同,那么应当是有效的,不过,法律界指出,如商家的解释明显偏向商家自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就为无效。

  因此,解释权一定要透明,商家促销、打折活动的内容要解释得清楚明白,包括促销奖品的数量、范围、用途、时间等,都要事先向消费者表述清楚,而且促销奖品绝对不能是假冒伪劣产品,否则消费者可依法向商家提出诉讼并索赔。

  IT业“霸王”层出不穷

  电子产品一般多是黄金周的畅销货,而有关类似手机、电脑的“霸王”条款也是屡见不鲜。根据南京市消协提供的资料中就有典型的几例。例如,电脑在三包期内,主要部件出现问题(如主板)更换后,商家称商品不重新质保。而实际上,国家质监总局、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出台的《微型计算机商品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一栏中。”

  再如,消费者买了电器,回家后就会将外包装扔掉,但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商家往往以此不肯退货。但根据江苏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有的商家则采取折中的办法,提出购买商品时拆封原货后,消费者发现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要求终止购买,商家要收取拆封费。其实,《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另外还规定,“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以及不合理条件;应当当场开封调试的商品,不得拒绝开封调试,不得拒绝消费者当场提出的合理的退货要求。”

  手机也是电子市场的宠儿。例如,手机后盖内螺丝上标贴破损或灭失(在质保期内),商家单方面称不予质保。碰上这类问题,江苏省实施《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发生争议的,由双方约定送法定机构检测、鉴定。双方不能就检测、鉴定或者检测、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受理争议的单位确定。检测、鉴定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反之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不能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证明自己无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形形色色的“行规”

  “行规”,因为同行都这么做所以商家说起话来底气十足。南京市消协提供的材料中就有一个很典型案例:保修卡丢失,商家不予维修。

  今年5月27日杨先生在珠江路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款喷墨打印机,后出现故障,6月29日送维修站维修。杨先生因保管不慎,将保修卡丢失,商家称虽然有购机发票,但不能提供保修卡,商家将不予以免费维修,这是行规。

  法律工作者指出,只要能证明商品是对方商家销出的即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共同颁布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在三包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修理、退货、换货。如果消费者丢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微型计算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江南时报》 (2005年10月03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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