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代理是公权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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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3日10:20 大洋网-广州日报 |
肖郎平 某地一派出所所长杨金华对潘某承诺,如果能提供卖淫嫖娼者可获提成。潘某让妻子勾引老年男子,然后索要钱财,再由潘以民警身份将“被钓”男人传唤到派出所。事情败露后,潘某夫妇涉嫌敲诈勒索被批捕,派出所所长杨金华也因涉嫌滥用职权被捕。 派出所所长所掌握的执法权力是一种公权,但是派出所所长却无权将它转赠给所谓的代理人。将行政罚款的执法行为经济化,使罚款权变成产品,发展非执法主体的人成为警察的代理人,这种行为严重触犯法律,亵渎了执法的严肃性。但是,现实生活中此类执法代理现象却并不鲜见。 比如,依照规定来说,治安员是没有执法权的,事实上治安员却经常越位代理警察执法。前些时候,有的城市交警部门让市民偷拍机动车违章行为,并对核实无误的市民予以经济回报。此种行为当时就掀起轩然大波,人们纷纷质疑偷拍是否合法,这种监督又是否合乎法律伦理。 执法行为和经济行为的最大区别就是,在经济行为中,当事双方主体资格是平等的,而执法中双方地位则不平等。执法主体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如果人人可以当警察,换来的就不是良好的法律秩序而是更加混乱的世界。 如果明知道执法不能代理,还化公权为私利而动,那就是主动与魔鬼结盟,与罪恶击掌。 行政罚款的经济化现象已经是人人诟病的弊端,目前也正在纠正的过程之中;治安员也将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彻底成为历史,代理警察执法的怪现象也将随之消失。但是,抓嫖提成事件所暴露的这种行政罚款经济化之后发展代理人的现象,恐怕还值得我们进一步反思并寻求纠正之途。(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