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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习能否不再让公众“受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00:12 红网

  10月3日上午11时许,在北京,许多顾客以为西四环百安居北京金四季店内有炸弹,慌慌张张地向外跑。该店工作人员事后称,这只是一场消防演习。(见《北京娱乐信报》10月4日)

  正在购物的消费者乱哄哄地都往外跑,不一会儿,穿着防爆服的警察封锁了现场,并牵着两条狼狗进店查看——无论是谁当时身临其境,恐怕都会惊慌失措。可当人们回过神

来才发现,这不过是“虚惊一潮,是有关部门组织的一次演习而已。应该说,我们时常会在媒体上看到类似的新闻——“保密”似乎已经成为此类公共演习的惯例。

  当然,事前对公众进行“演习保密”,能够在逼真的社会环境下取得最大限度的实战效果。然而,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既然公共演习的目的是锻炼相关部门应对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的本领、从而提高未来保护公共安全的能力,就理应遵循一个基本的前提:不能“扰民”,使公众受到意外伤害。就事论事,突闻正在购物的商店里出现炸弹,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消费者势必一窝蜂地四散逃避,而在这个过程中,会不会出现顾客因为慌乱拥挤或者惊吓受到伤害的意外情况?不能排除这个可能的存在。

  在我看来,演习毕竟不是实战,只是一次演练,必须要保证公众面对演习不致于“慌乱无比”,从而干扰或者打破了现有的社会秩序。如果给公众造成了一定的身心伤害(哪怕是微小的伤害),无论取得多大的实战效果,本次演习都失去了价值和意义。

  更重要的是,大大小小的公共演习发生在身边,由于没有“知情权”,人们难免屡屡被“虚惊一潮,那么,“虚惊”的次数多了、时间久了,公众或许也会产生“审灾难疲劳”——看到真的火灾或者抢劫也认为是演习了。

  说来说去,涉及公共安全的公共演习能否不再让公众“受惊”了?对于演习的一些深层次信息,如演习的事项、具体步骤、内容等,“保密”是必须和必要的;但演习的时间、地点之类不对演习构成影响的基本信息,窃以为有关部门不妨提前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开。

  (稿源:红网)

  (作者:陈一舟)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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