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漏报辐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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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08:56 红网-湖南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记者 田雨)国务院近日公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调,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条例明确,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条例规定,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这个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记者田雨)根据国务院近日公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放射诊疗前,有责任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