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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二岁的“小交警”“严肃执法”并不严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10:37 桂龙新闻网

  广西某县的各个路口最近出现了一群十一二岁的“小交警”。他们训练有素,交警制式着装、设备齐全,稚嫩的脸上充满了严肃,正鸣哨纠正交通违法行为。这些“小交警”虽然手势不够标准,但都显得严肃而又认真。

  近年来,有关小学生身着交警制式服装充当“小交警”上路“严肃执法”的情况已经不是一两次了,为了让“小交警”更加接近真实,一些地方的公安交警部门甚至别出心裁
地按照现役警服的式样仿制了小警服,并发放了警用标志。虽然有关方面扯出“更具体、生动地对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同时扩大社会影响”这样的幌子,但此举大为欠妥,不仅不益推广,而且少做为好,甚至不做也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上路执法的主体只能是经考核,具备相应执法水平和执法资格的交通警察,“小交警”上路“执法”明显不具备执法资格。同时,“小交警”着警服上路“执法”大大降低了警用制服的公信度,置警服和警用标志于玩笑的尴尬境地,并可能造成制服泛滥。

  “小交警”在上路“执法”时的人身安全也令人担忧。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责任能力,14至18周岁为不完全责任能力。“小交警”大多是小学生来充当,缺乏自身防护能力,道路上车来车往,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事故。这些十多岁的小朋友站到马路上本身就处在一种危险的环境当中,万一有突发情况,他们连自身安全都难保障,又如何起到交通警察快速处置道路交通和治安秩序的职责?如果“小交警”的人身安全发生意外或是因为其不合适的指挥导致危险后果,责任谁也承担不起。

  保道路畅通,降

交通事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本来是交通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与损失的一项治本的源头工作。但是交通管理部门不能绕开法律法规,头脑发热自作主,置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事后还拿“培养仪式、宣传教育”来予以开脱,如此一来不仅是执法的差距,更是人性的差距,就是一种表面文章、形式主义。

  交通安全宣传要切实达到效果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必须要长抓不懈,通过长期而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并形成一种制度,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因此,靠“小交警上路”“执法”的做法其实不严肃,不仅不能推广,还应该遭到批评和抵制,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应该多做实事,少做表面文章。

  来源:南国早报选稿:梁凯昌作者:张周来、杨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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