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问答 (二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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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6日11:58 大众网-农村大众 |
问:村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原则和方法是什么? 答:《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问:村委会可以设置哪些工作机构? 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村委会的性质和社会作用,列举地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三个委员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村委会必须设立这三个委员会或者只能设立这三个委员会,而应当以这三个委员会为基础,在必要情况下,做与本村情况相适应的增减和调整。 问:村委会如何处理与驻村单位的关系?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注:《中国“三农”政策及解读》分村民组织·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征用补偿、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三本,本报编辑部有售,全套60元。汇款地址: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农村大众报刘秀平收,邮编250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