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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小交警”“严肃执法”不严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6日16:35 新华网

  广西某县的各个路口最近出现了一群十一二岁的“小交警”。他们制式着装,设备齐全地指挥交通,纠正交通违法行为。这些“小交警”虽然手势不够标准,但都显得严肃而又认真。

  近年来,有关小学生身着交警制式服装充当“小交警”执法的情况已经不是个别现象了。一些地方的公安交警部门甚至别出心裁地按照现役警服的式样仿制了小警服,并发放了

警用标志。虽然有关方面提出“更具体、生动地对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同时扩大社会影响”的理由,但此举实在欠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上路执法的主体只能是经考核,具备相应执法资格的交通警察。“小交警”显然不具备执法资格。同时,“小交警”着警服上路“执法”,大大降低了警用制服的公信度,置警服和警用标志于玩笑的尴尬境地,并可能造成制服泛滥。

  “小交警”上路“执法”时的人身安全也令人担忧。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责任能力,14至18周岁为不完全责任能力。“小交警”大多是小学生来充当,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道路上车来车往,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事故。这些十多岁的小朋友站到马路上本身就处在一种危险的环境中,万一有突发情况,他们连自身安全都难保障,又如何起到快速处置事故的作用?如果“小交警”的人身安全发生意外或是因为其不合适的指挥导致危险后果,责任谁也承担不起。

  保道路畅通,降交通事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确是交通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一项源头工作。但是,这项工作不能绕开法律法规。靠“小交警”“执法”的做法不仅不能推广,还应该受到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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