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五大“阴招”偷你加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7日02:3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据新华社电记者从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根据长假期间所掌握的情况,一些用人单位依然存在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并且由于方法比较狡猾,劳动者不易发现。

  现象一:计算基数违规上海市普陀区某贸易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一些劳动者约定的工资为690元(上海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来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于是,单位给他们的加班工资,就按照690元的70%来确定。

  评点:根据规定,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关系双方对工资有合同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但是,如果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加班工资最终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按690元/月的标准。

  现象二:自行另立标准上海市奉贤区某木材加工厂规定职工工资为1000元,如果单位安排加班,那么所有加班人员的加班工资一律按照5元/小时计发,“从管理人员到一般劳动者概莫能外”,单位称这样的做法“非常公平”。

  评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经过折算,这家单位“统一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大大低于法定标准,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现象三:事后调休抵充上海市黄浦区某商场对所有加班的营业员均实行调休制,但在五一、十一、春节的法定节假日中,公司对于加班的营业员也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的支付。营业员们只好希望自己在过节时不要被安排加班。

  评点: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现象四:以合同为借口上海市宝山区某铜材厂在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实行“做六休一”制度,员工每周出勤6天,每天8小时,周日休息。如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让劳动者在周日加班的,公司对周日加班的劳动者按规定计算加班工资。公司称这是“依照劳动合同办事”,不存在“任何问题”。

  评点:目前,我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员工在周六工作的加班工资。

  现象五:错误标准折算上海市闵行区某服装厂因为生产季节性较强,订单要求又紧,经常需要有人加班。为了降低因加班带来的用工成本,单位在折算加班工资时,不按照每月20.92天折算工作日,而是按照每月30天进行折算,即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30,再乘以300%,这使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缩水约1/3。

  评点:计算加班工资应当按每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0.92,而不是这家服装厂所采取的除以30。责任编辑:任远飞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