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结束后45万报酬变2.8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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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7日08:0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实习记者 叶子青 【金陵晚报报道】买房子花了288万元,却要支付别人45万元的报酬?中介人表示,是因为自己的劳动付出,买房者才能得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下房产。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中介人大失所望。 2004年8月,原告刘芬与被告郭源签订一份《邀约》,约定郭源为刘芬介绍购买营业用房,并协助原告取得房屋两证。所购房屋整售单价低于4230/平方米的差价,乘上总面积作为郭源的报酬。 郭源诉称,当时自己想和朋友开办老年公寓,但资金困难。刘芬便请求自己将购房机会转让给她,朋友便将两套共计面积近800平方米房产的认购书转让给了刘芬。该房屋实际成交价为288万元,远远低于当时小区所在地的房价,房子每平方米的售价仅3657元,差价达到了573元。 刘芬表示,据后来从房产开发公司了解到,公司从未开出过每平方米4230元的价格,郭源隐瞒事实欺骗了她。双方协商未果后,刘芬委托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王宏南律师,将郭源告上法庭。 王宏南律师认为,双方在2004年8月签订的《邀约》,实际是一份居间合同,郭源在本案中隐瞒开发商实际出价,在中介行为中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根据我国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这份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且根据南京市物价局的规定,居间合同介绍费应为总房款的1%,被告索要45万元报酬,显失公平。 被告则认为,被告不是房地产中介人,不适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收费标准调整。 玄武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本案中,与开发公司签订认购书是被告的朋友,被告并不全部享有本案中房屋权利和利益,不存在利益转让;被告没有将房屋实际的价格告知原告,就报酬的约定明显不合理,被告无权取得按照《邀约》所约定的报酬数额;且本市物价部门对房地产介绍报酬有确定的规定,被告虽非专业中介人士,但其获得的报酬应当参照房地产居间报酬来确定。 但法院考虑到,在购房过程中,被告也提供了一定的服务,故对报酬应当变更。法院综合各项因素,判决被告的报酬为房屋总房款的1%,即288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 暴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