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应重视检察机关法医学文证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7日09:32 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法医学文证审查,是对法医鉴定人员作出的鉴定进行审查的过程。

  

  ●检察机关开展法医学文证审查,有利于提高鉴定结论公信力,保证办案质量,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活动范围,决定了检察技术应用的范围,法医是检察技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法医不仅要为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提供科学、准确的法医学检验鉴定依据,而且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要对其他司法机关按照诉讼程序移送案件中的法医学检验鉴定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病历以及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访问等文字材料借助科学手段进行分析、判断和鉴别,必要时还要进行补充鉴定或提请重新鉴定。这决定了检察机关法医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两重性,即对自行侦查案件中涉及伤亡的人员进行鉴定和对诉讼过程中其他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进行审查。后者又称为检察机关文证审查。

  ■检察机关法医学文证审查的性质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法医鉴定人利用医学、法医学专门理论、专门知识和技术,以及丰富的经验对鉴定客体进行检验、分析、对比而得出的具有高度科学性、真实性和符合客观实际的科学结论,是法医学鉴定人提供的对鉴定客体的理性认识证据。

  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之一,它除了其他证据的共同要素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第一,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或技能,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而作出的特定书面结论,属于技术性证据,它比其他证据更具科学性和稳定性。鉴定结论一旦被办案人员确认并采信,其证据效力更强。第二,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就案件事实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它仅限于解决所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而并不能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作出结论。第三,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所观察到的事实,在分析研究这些事实基础上提出科学的意见,这就要求鉴定人要有相当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且鉴定人必须与案件事实及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由于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中的管理政出多门、管理主体多元化,相互之间存在冲突,这对案件的侦查、公诉和审判带来诸多不便和负面影响。所以,检察机关开展法医学文证审查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

  检察机关法医学文证审查,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按照相关标准,对人身伤、亡等法医学检验结果、特殊仪器检查结果、案件当事人陈述、供述、辩解以及证人证言等进行分析、判断和鉴别的过程,是对法医鉴定人员作出的鉴定进行审查的过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其中法医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之一,理所应当在审查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开展法医学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就是保证刑事诉讼中的法医鉴定程序合法,结论真实、准确、科学,从而保证案件质量,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准确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检察机关法医学文证审查的作用

  检察机关法医运用专门知识,依法对诉讼过程中的法医学鉴定结论进行文证审查,是行使检察监督职能的客观要求,对于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促进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检察机关开展法医学文证审查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

  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职能须依照不同程序,从不同角度以及运用不同的方式来共同承担并实现。检察技术作为检察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其独特的技术手段服务办案,参与监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科学。随着智能犯罪案件明显增加,DNA、PCR等技术手段在侦破案件中也广泛应用。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等重大事实或情节的认定,这些鉴定结论如果发生错误,对案件侦查、审判将产生重大影响,而且鉴定证据一旦消失,案件也随之消失,这不仅不能保护合法权益,而且不能打击犯罪,使法律不能得到公正实施。在公诉、侦查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以及民事行政检察中,案件中的各种证据材料特别是技术资料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对这些资料的客观性、科学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实际步骤。由于这些技术证据都是由技术人员作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因此对它们进行审查就必须由懂得专业知识、掌握专门技术的检察技术人员来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检验鉴定都是科学、可靠的,能真正发挥诉讼证据作用,但仍然有少数检验鉴定不科学、不规范,与事实不符,甚至完全错误。特别是目前管理体制上的混乱、鉴定机构的设置无序、鉴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参差不齐等,造成实践中的鉴定错误、程序不合法或利用鉴定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给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带来极大的浪费,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所以,认真审查法医检验鉴定等文证材料,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表现。

  2.检察机关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是保证办案质量的需要。

  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简单地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送检材料是否齐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鉴定中有无徇私情形等,是远远不够的。要使鉴定结论能正确反映案件客观事实,就必须由法医专业人员对鉴定结论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包括鉴定过程中所运用的理论、技术是否正确,鉴定人的资格是否具备,认识方法是否恰当,检验步骤、方法是否符合规范等等。通过专业人员对鉴定结论本身的审查判断,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明力,看是否存在其他问题,是否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使办案人员对鉴定结论有更深入、更准确的认识,从而更客观、科学地认定鉴定结论所证明的案件事实。

  当前,由于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的送审制度还很不完善,少数办案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一经作出,就必须采信,没必要进行文证审查,鉴定结论的对错由鉴定人负责,即使错了也与案件承办人无关,甚至认为鉴定机构级别越高,权威性越大,上级部门的技术力量、检测手段、设备等具有优势,作出的鉴定结论也相对更具有科学性,鉴定结论一定是正确的。这些错误的认识对于检察工作的开展相当不利,轻则影响办案效率,重则酿成错案,损害当事人利益,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普遍存在着两个问题:第一、案件承办人自己审查法医鉴定的现象较为普遍。大多数检察院在办理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时,主动送案给检察法医作文证审查的较少,也有少部分办案人员接到案件时图省事或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只要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基本相吻合就予以认定,对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根本不作审查。第二,有些检察院对法医学文证审查工作根本不重视,对法医学文证审查的必要性和主要作用认识不足,未认真全面地开展法医学文证审查工作,导致了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错案发生。

  3.检察机关通过法医学文证审查可以提高鉴定结论公信力。

  法医学鉴定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于诉讼的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从科学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确认证据。与其他言词证据一样,法医鉴定结论也存在着错误和虚假的可能。由于目前鉴定机构繁多,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有些鉴定人见利忘义,甚至徇私枉法、造假舞弊,作出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鉴定结论。从我国司法鉴定实践来看,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明显滞后于诉讼制度的改革,存在着不少弊端。这些弊端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与成效。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从职能出发对诉讼中的鉴定依据提出客观、科学的文证审查意见,与其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是相符的。

  检察机关法医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不仅可以使无罪的人免受不白之冤、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通过文证审查能够增加鉴定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增加鉴定人员的办案责任感,从而达到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树立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的目的。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工作不仅有理论基础,而且在检察业务实践中也发挥着其独特作用,是检察技术进行法律监督的体现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工作将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打击犯罪以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中显示其越来越重要的职能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瑞金市检察院)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