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侵权“宁夏红”案告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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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7日10:00 宁夏日报 | |
新华社银川10月1日电(记者武勇)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宝鸡金健果业有限公司和宁夏西王啤酒饮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与宁夏香山酒业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包装相近似的产品,对其侵权的包装、装潢予以销毁,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4万元。 2002年12月5日,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侵犯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进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了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此后,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银川中院对上述两案的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自治区高院对两案进行公开审理,认为宁夏红枸杞酒于2001年9月18日上市,上市后在区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仅2002年的广告宣传费为3300多万元,产品销往区内外十多个省市,具有一定的销售规模和产品知名度。中卫县工商局对其名称、包装、装潢做出特有认定。“宁夏红”枸杞酒的名称、包装、装潢为其特有,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仿冒香山酒业公司生产的、销售的“宁夏红”枸杞酒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自治区高院8月31日对两案终审判决,撤销原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并做出上述判决。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http://www.nxnet.cn)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