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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被“无牙职工”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02:3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崔明) 十年间脱落20余颗牙齿,如今连一句完整的话都说不清。痛苦的王先生于是去做职业病鉴定,可鉴定机关却以单位没有提供有关职业病鉴定材料为由终止了鉴定。无奈的王先生将鉴定部门———南京市卫生局推上了被告席。日前,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原告王先生说,1978年,他进入南京某公司印刷厂从事贮铅、化铅和排字工作,一

干就是20多年。由于该企业职业病防治措施不到位,工作条件差,致使其患有严重疾病。今年5月,在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出其“无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结论后,王先生向南京市卫生局提出了职业病鉴定的申请。今年6月28日,南京市卫生局送达王先生“职业病鉴定终止通知书”。王先生认为,南京市卫生局做出的该份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双方遂对簿公堂。

  庭审中,被告律师指出,根据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均需单位提供,而王先生所在单位未给他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的现场检测数据也已丢失,因此王先生提供的材料并不齐备。

  在材料不齐且无法补充(卫生局书面通知王先生单位补充但未果)的情况下,根据江苏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第26条的规定,即在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鉴定所必须的材料,导致鉴定无法正常进行时,可向申请人出具《职业病鉴定终止通知书》,暂缓鉴定工作程序的进行。

  对于被告的辩解,原告律师指出,王先生申请材料之所以不全,是由其单位造成,与王先生本人无关。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因此,在王先生已经提交相关材料后,应做出鉴定结论而不是暂缓鉴定。因为暂缓鉴定就意味者“无限期拖延”,直接影响原告主张权益。

  据悉,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

  《江南时报》 (2005年10月08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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