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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一份小协议引发大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02:39 人民网-江南时报

  南京市民解女士4年前与南京某单位签订了一份厂房土地买卖转让协议,一年前,转让的工厂突然面临拆迁,为此,双方就当时签订的退还土地有偿使用金问题发生了纠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解女士将对方单位告上了法庭。

  解女士告诉记者,当时自己为了建厂投资,看中了坐落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小青路一处新建厂房,经过一番努力,解女士与这家单位在2001年1月21日签订了这份厂房买卖转让协议

,双方约定将该单位坐落于雨花台区小青路一处新建厂房、厂内生活用房用地及厂区空地转让给解女士。根据协议内容,该厂区占地三亩,使用期50年,每亩土地有偿使用费12万元,在买卖双方成交50年内如遇政府征用该厂区土地或因不可抗的因素致使现有厂址搬迁,除地面建筑物外,卖方应按土地未使用年限现值测算,退还给买方有偿使用金,根据协议,解女士支付给该单位36万元的土地转让金。

  2003年9月,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建设拆迁,该单位转让给解女士约7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因此面临着拆迁,解女士多次找到该单位,要求按合同约定退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金,该单位也曾委托拆迁部门进行过估算,并先后拿出了100万的补偿款。然而解女士告诉记者,该单位支付的这部分补偿款并不包括土地补偿金,该单位应该退还剩余的34.8万元土地有偿使用金。为此,解女士又多次与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协商,但对方坚持认为支付的100万元补偿金已经包含了这部分的土地有偿使用金。据解女士称,对方手上有一份关于补偿内容的清单,自己也要求参阅一下,但对方却始终不愿出具这份清单,“他们这种做法令人不解”。解女士对记者说。

  昨天,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的朱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解女士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价款以后,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以后,可以要求对方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该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解女士可以在知道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以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张易

  《江南时报》 (2005年10月08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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