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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指纹 千里外“网住”3年前逃犯(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06:29 重庆时报
一枚指纹 千里外“网住”3年前逃犯(图)
  时报图形 王尧 制本报讯(通讯员 余显波 庞礡)3年前在重庆黔江区入室抢劫,作案现场只留下一枚指纹,没想到3年之后,上网的指纹在河南“网住”了千里之外的抢劫犯,并通过分辨其声音证实其犯罪事实,日前,黔江区法院判处抢劫犯阿皮哈则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

  深夜入室持刀抢劫逃逸

  2002年4月22日一早,家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竹核乡大温泉社24岁的阿皮哈则,从重庆市区流窜到黔江主城区伺机作案。当晚12时许,阿皮哈则在黔江最繁华的新华大道出没时,发现某公司二楼的一住户未关窗户,遂欲入室行窃。

  次日凌晨2时许,阿皮哈则搭木梯溜进该住户,将已入睡的女主人陈某惊醒。见主人已察觉,阿皮哈则抢先一步冲进卧室,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威胁女主人说:“不准动,不然砍死你”。将女主人关进卧室衣柜后抢走现金1610元。得手后,阿犯于当日凌晨乘坐直达客车返回了重庆,消失在山城的茫茫人海中。

  作案现场只留一枚指纹

  由于犯罪嫌疑人已逃离,且作案时现场没有开灯,仅只有街道路灯从窗户照射进去的余光,现场除作案时犯罪嫌疑人威胁女主人的声音外,未遗留任何明显痕迹。因此,整个案件只有被害人陈述的一份孤证,使侦破工作一时陷入困境。办案人员经仔细勘察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将被害人关入衣柜内时,可能因用力过猛,其左手拇指在衣柜门把上遗留下了一道清晰的指纹。侦查人员立即将这现场唯一的证据提取固定。为了全方位地依法搜集证据,专案组决定先将现场提取的指纹上网,通过网络“搜索”犯罪嫌疑人。

  指纹“网住”河南一盗窃犯

  2005年4月24日,该专案组接到河南省温县公安局的电话,称重庆警方在网上发布的那枚指纹,与他们刚捉到的一名盗窃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吻合。

  经了解,今年4月中旬,阿皮哈则流窜到河南省温县作案。24日深夜,他在温县城区盗窃一辆自行车时,被公安巡逻人员人赃俱获,并以涉嫌盗窃罪对其刑拘。

  经网上搜查河南警方发现: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在网上发布的一枚指纹,与阿犯的左手指纹吻合,遂依法将阿犯移交主要犯罪地的重庆黔江警方立案查处。

  受害者“听音”锁定劫匪

  主诉检察官接过案件后,发现该案尽管搜集了一系列证据,《刑诉法》规定的七大类都已包括,可证据还仍然未达到《刑诉法》规定的起诉标准。这枚指纹虽经鉴定,系犯罪嫌疑人在作案现场遗留的痕迹,可是其只能证实犯罪嫌疑人阿皮哈则曾到过被害人陈某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本身。

  经与重庆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联系,在重庆市看守所提押出与犯罪嫌疑人阿皮哈则年龄、身高、体形等外部特征最相似的6名人犯,与阿皮哈则组成共7名对象,并编为1至7号(阿皮哈则为4号),由被害人陈某听声音辨认。

  经仔细辨认,被害人陈某最终辨出4号犯罪嫌疑人为阿皮哈则。随后,两个办案组重新询问了被害人,并重新调查核实了全案其他证据,锁定作案时间,使所有证据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

  证据确凿被判11年

  在整个侦查与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阿皮哈则都装着说不成黔江话、听不懂黔江口音,犯罪嫌疑人阿皮哈则自始至终对其犯罪情节一言不发,给侦查尤其是审查起诉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主诉检察官断然作出决定,以抢劫罪将被告人阿皮哈则向黔江区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上,阿皮哈则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最终低头认罪并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月29日,在公捕公判席位上,黔江区法院在有数万人旁听的大会上宣读判决书:被告人阿皮哈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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