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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须5年一“体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09:4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珠海讯

  (记者王锋)记者从珠海市建设局获悉,《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实行,这是省内首个针对房屋安全的综合性规定。

  公共场所须定期普查或抽查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建筑安全与否,事关百姓人身安危。《规定》中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这些公共场所的房屋安全进行普查或抽查,并明确规定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每5年应当作安全鉴定。

  《规定》还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安全的责任。根据《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房屋进行相关检查,建立健全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并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

  即将实施的《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首先以法规形式明确了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的责任人。共有的房屋,其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规定》中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禁止对房屋进行违规改造

  近年来,珠海市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在未经建设、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建筑物进行改建、装修,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情况严重。

  珠海市安监局在调查中发现,为便于出租,不少业主将套房改造为独立单身小间,仅拱北某花园一处,相关部门自2003年以来就接到室内装修投诉322宗,涉及房屋295套,占总房数的27%。

  违规装修由于破坏房屋结构,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规定》中明确规定,在房屋使用中,不得出现危害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如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结构,擅自超载使用,在房屋外墙或利用悬挑结构搭建阳台等各类建筑设施等。(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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