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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专利代理人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11:45 法制日报

  江建中 魏志静

  日本的专利代理人制度可以追溯到日本加入《巴黎公约》的1899年,距今已有106年的历史。专利代理人制度为日本知识产权的发展及保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尤其是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及商标的申请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经济的全球化,作为知识产权专家的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也得到了拓展,他们不仅

在专利及商标的申请方面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而且在知识产权的利用、转让、谈判及诉讼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说到日本的专利代理人制度,不可不提及日本的专利代理人协会。1922年,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依照《职业专利代理人条例》正式成立,当时日本全国共有1477名专利代理人。同年,日本举行了首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代理人协会是日本惟一正式的专利代理人组织,从事专利代理人职业必须成为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会员,这是《专利代理人法》的强制性规定。日本的专利代理人协会在促进专利代理人制度发展发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通过制定相关的制度引导并管理专利代理人,以此保证专利代理人能够保持很高的素质。同时,专利代理人协会也给专利代理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培训,例如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及著作权法方面的培训。专利代理人必须参加这些法律培训。除此之外,专利代理人协会还与律师协会联合会合作成立了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为涉及知识产权的争端提供了快速解决的渠道。为了保持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水平和良好声誉,《专利代理人法》第75条规定,除专利代理人及专利代理机构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特许厅代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及商标的登记、专利无效、商标撤销等事务,但代理专利维持费的交付、专利的登记及其他由内阁颁布的条例规定的事务则不在上述禁止之列。与此同时,《专利代理人法》第76条规定,非专利代理人及非专利代理机构不得使用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公司或其他类似的足以令人误解的称呼。为了保障《专利代理人法》第75条规定的顺利实施,保护申请人的利益,《专利代理人条例》第79条规定,任何违反第75条规定的人,均可能被判处不超过一年的徒刑或不超过一百万元的罚金。

  根据《专利代理人法》第7条规定,要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首先要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或者取得律师资格,或者在特许厅作为审查员或复审员工作7年以上。《专利代理人法》对专利代理人的国籍没有限制,20岁以上的人,无论是否具有日本国籍,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均可以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专利代理人从业,需要在专利代理人协会下设的专利代理人登记处登记。

  日本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共分三期进行。第一期是多项选择考试,通常在五月初举行,考试的科目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如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第二期考试是论文考试,在七月份进行,通过第一期多项选择考试的候选人可以参加论文考试。该期考试包括三门必考科目和一门选考科目,必考科目的内容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及商标法。可供选择的选考科目有:地球技术、生物技术、实用化学、机械学、物理技术、通讯技术等。第三期考试是口试,口试涉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日本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通过率非常低,上世纪80年代大部分年份的通过率都不到3%,其中最高的通过率是1988年的3.3%;90年代的通过率依然比较低,大部分年份的通过率在2.7%至3.3%之间,最高的通过率是1999年的4.2%;进入21世纪,通过率有些上升,例如,2001年的通过率为5.6%,2002年的通过率为6.9%。由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太低,不利于专利代理人人数的增加,无法应对日益增长的业务量的需要,故提高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已经成为共识。

  关于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专利代理人有权代理当事人在特许厅处理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有关的事务及专利、商标的国际申请事宜,这是专利代理人的传统业务。此外,根据新《专利代理人法》的规定,专利代理人还有权单独代理当事人在东京高等法院对特许厅长官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撤销专利的决定、驳回专利异议申诉书的决定等进行司法审查。在民事诉讼中,专利代理人可以与其当事人出席法庭审理,就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及相关的国际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事项作出陈述或询问。根据《关税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代理人可以参与海关阻止侵权物品进口的某些法律程序。可以在涉及知识产权(著作权除外)纠纷的和解、调解或仲裁程序中代理当事人解决纠纷,这种程序通常出现在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和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来源:人民法院网(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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