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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工程”六年诉讼 利益驱动挑衅法律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14:15 中国新闻网

  诉诸法律,已成为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最权威的常规手段,中国老百姓也将法律作为保护自己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仿佛是一个悖论:一方面人们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希望通过法院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但另一方面,有相当的现实是,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基于种种原因,既使是胜诉了也丝毫不能减轻被损害者的痛苦。发生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的一起民事纠纷案,历时六年,经一审、二审、终审,并最终达成调解书,但仍欲罢不能。

  一、“优良工程”起纷争

  1997年港商吴源德、黄建凤夫妇,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鹏岭工业区投资创办“惠阳达光织造厂有限公司”。在取得合法征地及建设手续后,由惠阳城市设计院设计,并由该院介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惠州广厦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兴建厂区。新建厂区建筑面积8000多平方米,包括厂房、宿舍、库房、别墅等,全部工程于1999年4月完工,并已办理了竣工验收和结算审核手续,其中有2栋楼房被工程监理单位惠阳建筑工程质量监理站评为优良工程,一栋被评为良好。但在各个工程陆续交付使用不足三个月,即出现了大量的质量问题,每幢楼房天面层的楼板、梁、柱都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小的细如发丝,大的可入手掌,墙体大量渗水,经反复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无实质改善,并多次投诉与上访至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仍无法解决。吴氏夫妇遂扣下最后一批工程款及质保金、优良工程奖励款等共约874370元。

  2001年2月,协商和投诉无望的吴氏夫妇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4月,施工方惠州市广厦建筑工程公司也向法院提起反诉,诉达光织造厂拖欠工程款。

  2003年6月,惠阳区法院终于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惠州市广厦建筑工程公司应对惠阳达光织造厂有限公司的厂房、库房、宿舍、别墅等建筑物的工程质量缺陷负责,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进场对其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由惠阳达光织造厂有限公司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维修,维修费用均由惠州市广厦建筑工程公司承担。维修到国家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为止;惠阳达光造厂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649289.72元的工程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延期付款利率计,从1999年6月9日计至付清之日止)给惠州市广厦建筑工程公司;惠阳达光织造厂有限公司应有维修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224980.56元工程质保金给惠州市广厦建筑工程公司;驳回惠阳达光织造成厂有限公司对惠阳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诉讼请求。达光厂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2003年11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一审判决,发回惠阳区法院重审。

  二、漫长诉讼欲罢不能

  在近一年的审理中,惠阳区法院委托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对达光厂的房屋工程进行了检测鉴定,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受惠阳区法院的委托,做出了加固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书》,根据广东省质检总站的鉴定报告及华工大建筑公司的维修方案,惠阳区法院进行了艰苦的调解,惠阳达光织造厂与惠州广厦建筑公司终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05年4月7日,惠阳区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规定:由惠阳达光织造厂支付给惠州市广厦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734270元,惠州市广厦建筑工程公司按照华工大做出的维修方案负责包干维修,工程总造价为1424670元,调解书签收后,如惠州市广厦建筑工程公司在40日内不履行维修义务,则按维修工程总造价的1424670元减去原告应付工程款734270元,余款845000元,由惠州市广厦建筑公司支付给惠阳达光厂自行维修。

  至此,长达6年的工程质量纠纷案似乎可以尘埃落定了,但出人意料的是,一直到2005年6月8日,达光织造厂并没有等来进厂维修的惠州广厦建筑公司,却接到了惠阳区法院的一纸执行通知书,这份(2005)惠阳法执字第155号执行通知书,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限令:达光织造厂于2005年6月13日前将734270元及利息、执行费2734元,按时交纳到惠阳区法院指定的帐户上,逾期不执行,将依法强制执行。而对同一份调解书中所规定的,惠州市广厦工程建筑公司必须承担的维修责任,及逾期不维修应支付的维修款的内容却只字未提。

  “调解书上说得很清楚,施工方必须在40天以内进厂给我们加固房子,如果超过40天,必须按维修工程造价支付给我们,自行维修,减去我们扣下的工程款,施工方应给我们874270元。现在早已超过维修期限,对方没有进行任何维修,怎么反要我们给他钱呢?”黄玉凤百思不得其解。

  三、是工程质量纠纷,还是拖欠工程款的合同之诉?

  达光织造厂的辩护律师邱林芳认为:“造成拖欠工程款的原因,恰恰是因为房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而长期得不到的维修改善,现在执行庭只执行工程款的支付,而无视施工方给达光厂所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有失公平,岂不是本末倒置。”惠州广厦建筑公司在答辩中却表示:“作为施工单位从未否定保修义务,也承认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但造成维修工程无法进行的原因是达光厂拖欠工程款,并人为地阻碍维修工程的开展。”那么引发这场纷扰了6年的纠纷,究竟是工程质量问题,还是恶意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广东省建设工程质检总站在受法院委托所做出的鉴定报告中明确指出:达光厂的厂房、库房和宿舍均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房屋裂缝和渗漏的主要原因,是部分抽检柱梁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要求及温度应力和砂浆收缩等。

  粤建监站鉴字(2004)49、50、51、52,四份鉴定结论均认为:厂房的部份构件混凝土强度不足,施工单位负加固维修责任,构件的开裂施工单位对此负责,应进行加固补强及修补。

  2005年2月18日,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法院委托,做出了《建筑物加固维修方案》,并提交了《工程预算书》,所核定的加固维修工程直接费用达1421870?71元。

  鉴定报告的结论和维修方案的造价已经很清楚地表明施工方——广厦建筑工程公司,在房屋的工程质量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且因质量问题给达光厂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达光厂所暂扣的工程款。这是一个被原、被告双方和法院都认可的基本事实,调解书也正是在此基础上经双方同意自愿签字所达成的。随后(5月12日),主审法官杨卫国处也证实了邱律师的这个说法。杨卫国还明确表示此案在双方自愿达成调解下发了调解书之后,已经审理完毕,这也是此案的终审结论,该案已正式进入执行程序。“我们的要求很简单,我花钱建筑厂房,出现了问题,你必须给我维修好,工程款该给的自然要给,我们无意侵吞他们的工程款,当初扣下一部分工程款,正是想保护我们的正当权益,600多万港币的厂房我们都投资了,难道就是为了赖掉你70多万人民币?试想,现在扣下了70多万工程款,都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假若没扣,现在工程出现这么大的质量问题,我们又该怎么办?”黄玉凤说。

  那么一起看似简单的民事纠纷案,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复杂缘由,历经一审、二审长达6年,甚至在已有终审调解的情况下,仍无法执行,欲罢不能呢?

  四、场外因素造成司法恣意?

  吴源德夫妇认为,造成这桩官司久拖未决的主要原因是:施工方在当地的背景很深,尤其在司法部门,由于这起“优良工程”的建筑质量问题,牵扯到当地的建筑主管部门,他们与法院官官相护,相互勾结,欺上瞒下。黄玉凤认为:早在1999年9月份,他们就因为房屋的工程质量问题反复向当地的各级政府部门投诉上访,当地领导也极为重视,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惠阳区建设局给予协调解决,但由于惠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是这起工程的施工监督单位,同时也是这一“优良工程”名称的评定者和授予方,使这一问题一直无法得到解决,反说由于我们拖欠了对方的工程款,使问题人为复杂化。这样一直到2001年,我们迫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惠阳区法院在未经协商,无视此案的关联性又指定惠建质检站,对房屋质量作出检测鉴定,这份鉴定的结论就可想而知,既没有明确说明造成质量问题的损害有多大,该怎样修复,要多少钱,多少时间修复?整个报告也漏洞百出,没有说明鉴定的依据,使用何种手段,也没有鉴定人的签名,有何资质,甚至连日期都写错,报告的鉴发日期为二00年六月二十一日。

  而一审法院就此为依据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我们在三个月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要求被告进场维修,维修费用由对方负责,但都不说该怎么维修,维修多久,造成的损失究竟有多少,维修的费用有几多?并在判决前就查封了我们造价为100多万的宿舍一幢。

  2003年6月,我们不服提起了上诉,2003年11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惠阳人民法院重审,由于我们的坚持,广东省建筑质量监督总站对房屋的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测,并由华工大作出了维修方案和维修造价,经法院积极努力的调解,我们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书,现在广厦公司不执行调解书,而法院执行庭反而向我们执行工程款。这起纠纷从1999年到现在已经整整6年过去了,厂房却迟迟得不到维修,这起简单的工程纠纷如果没有一定的关系和复杂的背景,怎么会出现多的反常现象?为证实自己的说法,黄玉凤说:这个工程是由设计院的谢副院长介绍给他的同学吴惠荣(广厦公司经理)做的,吴将其中的一栋厂房又转包给谢的弟弟做,在打官司时,广厦的辩护律师吴秀清(吴惠荣的妹妹)在庭审中,当着一审法官的面对我说:“这场官司在惠阳我不可能输,我一定赢。”在惠阳区法院2005年月公布的最新一批人民公审员的名单中吴秀清赫然在列。

  惠阳区法院执行庭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调解书规定了达光织造厂必须支付广厦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并没有明确维修工程的费用是广厦工程建筑公司必须支付的损害赔偿款,换句话说就是调解书并没有明确指出房屋的质量问题是由广厦公司所造成的,并因此负责。他认为调解书存在自相矛盾之处,给原、被告双方造成了歧义,一方面在调解书第八条中,要求被告必须在40天内进厂维修,一方面又在调解书第三条中规定:工程的过程费用支付按双方协商的维修进度和工程量,要求广厦公司如果不维修,须向达光厂支付维修费,可在调解书又找不出必须支付维修费的理由,因此执行庭无法执行达光厂的要求。

  对于执行庭的说法,黄玉凤表示不解:“调解书中已经明确了我们打这场官司的诉讼理由,房子是广厦公司修的,并且已经出现了问题,也写明了必须由它进行包干维修,难道说还要由我们给他会钱?既使是调解书出现了问题,那也是在法院民事庭作出的。“她坚持认为:执行庭只是找借口,挑毛病,利用法律知识偏袒维护对方。令记者疑惑的是:下达调解书的惠阳区法院民事庭与惠阳区执行庭同在一幢大楼办公,对有歧义的法律文书,为何不进行质询,既知道其中有相互矛盾的条款,何以又对其中一方下达执行通知书呢?

  五、一声叹息

  漫长的诉讼过程,彻底改变了黄玉凤的生活轨迹,丈夫吴源德要打理工厂生意,长年奔波在香港与内地,已有3个孩子的黄玉凤放弃了贤妻良母式的打理家务的日子。“6年来,我几乎没有睡过一个安稳觉,省里、市里的有关部门,建筑专家,法律专家,磨破了嘴皮,跑断了腿,该找的,该问的,我都去了,各种申诉材料和报告都写了几麻袋,现在即使修好了房子,也无法弥补我这些年的损失,”黄玉凤无奈地说,这场漫长的诉讼不仅改变了黄玉凤的家庭生活,也严重影响了工厂的生产和经营,据达光织造厂统计,因为厂房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停工、搬迁、现场检测等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达到170多万元。

  惠阳区政协委员邱正义是较早介入这起纠纷的调查者之一,他表示,他曾多次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将此案的真实情况反映给当地的主要领导,惠阳区的几位领导都曾先后对此作出过批示,但由于其他因素的干扰,使问题一直无法解决,邱正义十分坦率地说:“惠阳区法院对这一起十分简单,显而易见的房屋质量纠纷,审理时间长达数年,本身就不是一个正常现象,这不仅给原、被告双方造成了大量时间、精力和经济上的损失,也是对公共司法资源的极大的浪费。”

  在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司法公正已成为社会各界瞩目的焦点,但作为一种制度文明,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所有社会问题并不能被它化解,创建和谐社会与其说是理想,毋宁说是一种实践的过程,与其说是令人神往的宏伟蓝图,不如说是整个社会必须努力改变的现实。这也许正是惠阳这起质量纠纷案带给我们的思考。

  结束采访时,在六月的惠阳,在达光厂布满裂缝的厂房里,黄玉凤不停地说:“为什么会这么难,你能帮帮我吗?”面对黄玉凤充满期待和无奈的眼神,我们感觉到一丝沉重和寒意……

  (来源;中新浙江网;林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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