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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今起严禁“遛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9日06:12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周雪莲)昨日记者获悉,由重庆市公安局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的通告》,今日起正式实施。从今天起到2006年3月31日,违反相关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市治安总队介绍,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严禁携带犬(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

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候机室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携犬外出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行;携犬外出,犬只所产生的粪便,携犬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市政管理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犬主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峰会期间从重处罚;犬主应定期为犬只进行检疫、免疫、注射狂犬病疫苗;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的休息时,犬主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犬主不服从纠正和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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